建设主体资质不符导致合同无效案
原告:广东省某甲市建新建设工程公司
被告:广东省某甲市丽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原告负责施工建设被告发包的某甲市建设路三号地“某甲市丽都度假村酒店”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被告质量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工程自2001年9月开始施工于2002年5月正式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经质检站质量鉴定工程质量为合格,原告向被告讨要工程款,被告拖欠原告建设款人民币205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理睬,2002年9月原告诉至广东省甲市地方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工程款人民币205万元,利息人民币5200元,并退还质量保证金50万元。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被告在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后尚欠工程款205万元,以及质量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至今欠款不予归还,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
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工程款的数额不持异议,但是原告在建设合同签订时没有工程建设相关的资质并且不向被告申明实情,并造成工程延期,原告的行为属于欺诈的民事行为,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所欠工程款作为工程延期的赔偿给被告,另外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诉请要求原告对欺诈造成工程延期一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三级的建设企业,但是承建的某甲市丽都大酒店工程为18层楼高层建筑物,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二级以上总承包企业资质建设企业的承包范围,而原告只有三级总承包建筑企业的资质,违反了《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双方订立的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确认无效。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原告的建设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效后原告方占主要责任,被告方审查不严占次要责任,但是原告对该工程的建设付出了代价,本着公平原则对原告所建设的工程完工部分委托评估机构核定价格,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得出的剩余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85万元,为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另审理查明工程的延期是因被告的原因所致,故此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建筑法》、《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月内,支付原告工程欠款人民币185万元,利息不予支持;3.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月内,返还原告质量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利息不予支付; 4.驳回原告与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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