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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代理的《梅花烙》维权案琼瑶终审胜诉

日期:2015-12-21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1552次 [字体: ] 背景色:        

1994年,电视剧《梅花烙》开始在海峡两岸热播,其经典的故事情节与人物塑造引发收视热潮,一度万人空巷。二十年后,一部《宫锁连城》电视剧的播出引发台湾著名作家琼瑶(本名:陈喆)对其经典著作《梅花烙》的维权呐喊。

2014年4月,电视剧《宫锁连城》在湖南卫视播出,琼瑶通过微博指出《宫》剧抄袭其旧作《梅花烙》,于正微博回应一切只是“巧合”和“误伤”。2014年5月27日,琼瑶代理人王军律师、王立岩律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正式启动《梅花烙》著作权维权司法程序,被告包括《宫锁连城》剧编剧于正(本名余征)及制片方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案,琼瑶的诉讼请求包括:认定五被告侵犯了其作品《梅花烙》改编权、摄制权;判令停止《宫》剧全部复制及发行行为;判令于正公开道歉;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及维权支出。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1、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

2、被告余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风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陈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法制日报》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余征承担);

3、被告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五百万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各被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历时长达一年七个月的琼瑶《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以原告琼瑶胜诉落下帷幕。

本案所涉法律问题与争议焦点几乎涵盖了数十年来国内著作权领域的主要前沿问题,一审及二审判决,人民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原被告作品侵权比对情况,基于法律规定及详实的司法论证(一审判决书长达90页,二审判决书长达101页),对文学及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权属、侵权、责任承担等做出了详实、缜密的司法认定。判决结果充分彰显了司法对著作权权利的认可和保护,本案可称国内著作权司法保护发展历程中的标杆与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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