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贾**(自然人)
委托事项:民间借贷,起诉要求偿还借款。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代理结果:一审胜诉,二审正在审理中
主办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 王英哲
协办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 赵翠莲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林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保定市**乒乓球学校建设工程,完全垫资施工,项目经理刘**。2011年4月至6月间,因资金短缺,委托人贾**作为出借人陆续出借给林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万元,保定市**乒乓球学校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提供担保,为监督资金使用,出借款项汇入担保人账户,担保人根据施工进度再转交给借款人。工程后停工,一直未完工。贾**与借款人、担保人又多次签订两方或三方的借款补充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承诺协议书等。但一直到2014年初,借款及利息分文未予支付。原告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要求还款。
代理意见:
本案的出借事实清楚,担保人也不否认收到了借款并支付给了项目经理刘**。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中,借款人林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了公司印章系伪造的,林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承接该项目,也没有项目经理刘**该人。担保人也提出印章如果是伪造,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人是学校,按照担保法规定不能做保证人。经比对林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印章与借款等合同上的印章,明显看出二者不一致,按照一般程序就需要追加刘**为被告。刘**因背负巨额债务,自2012年后一直无法联系,需要公告送达各项文书材料,即使胜诉,也无还款能力,为避免诉讼过于拖延。向法院提出意见,因为林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印章鉴定申请,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刘**系挂靠林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刘**是实际施工人和借款人,担保人是明知的。另外担保人是民办学校,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不是法律禁止提供担保的单位。
代理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部分代理意见,最终认为担保人具有担保资格,明知刘**挂靠林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判决担保人支付出借人贾**借款本金,并自款项出借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全部偿付之日止。一审判决后,担保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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