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九条【撤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解释】本条是关于撤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的规定。
宣告失踪为法律拟定的一种法律状态,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已知其下落,应重新恢复以前的法律状态。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也只是法律拟定的死亡,是一种推定,被宣告死亡并不等于是生理上的死亡。公民是否真正死亡,仍然不能肯定。他有可能尚在世上生存,也可能重新出现,或者返回自己离开的住所,或者已知在其他地方生存,并有确切的证明。
下落不明的公民在人民法院宣告他失踪或者死亡后如果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具体处理如下:(1)关于财产的处理。撤销失踪宣告后,取消财产代管。对于撤销死亡宣告的,民法通则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宣告死亡判决生效期间,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无偿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是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应有所限制。他只能要求返还原物,不能要求给付孳息;请求返还财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原物已经由继承人转让给第三人的,则不能要求返还原物,只能要求补偿。发生争议的,另外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案件审理。(2)关于婚姻的处理。在宣告失踪后,配偶己办理离婚尚未再婚的,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按照婚姻法办理,双方自愿的可再办婚姻登记,不自愿的不能再办;配偶离婚后已婚的,原来的婚姻关系不能自然恢复。在宣告失踪后配偶未办理离婚,在宣告死亡后配偶未再婚,则婚姻关系自然存续,宣告死亡后配偶已婚的,原婚姻关系不能自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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