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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贪污贿赂罪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原副局长史贵升受贿205万余元一审获刑11年

日期:2015-11-29 来源: 作者: 阅读:50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原副局长史贵升受贿205万余元一审获刑11年

作者:黄闯

10月20日下午,北京一中院对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原副局长史贵升受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史贵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史贵升利用其担任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北京绿茵蓝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国平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多个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于2009年1月至2014年2月间,先后七次收受蒋国平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70万元、美元1.5万元。又于2014年5、6月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北京盛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长东的请托,承诺为该公司在承揽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向长东给予的金条一根(含金量99.99%,重1千克),价值人民币261 100元。

史贵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以史贵升构成自首、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社会危害性小等理由,请求对史贵升减轻处罚。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定了史贵升收受蒋国平、向长东给予的贿赂人民币170万元、美元1.5万元及金条等物品的事实,上述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5万余元;认定史贵升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对于认为史贵升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北京一中院认为,史贵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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