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乐团老师收家长28万 受贿被判10年
作者:常鸣
北京某知名中学管乐团指导老师罗某,在帮忙运作升学的过程中收受学生家长给予的“好处费”28万元,被公诉机关以涉嫌受贿罪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犯受贿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年。
罗某于1989年大学毕业,先后在多所知名中学担任音乐老师一职。2004年7月,罗某正式调入北京某知名中学担任音乐老师,并兼任学校管乐团排练指导老师和乐团指挥。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罗某利用其负责组织高校乐团教师与学生见面会以及小升初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的职务便利条件,先后接受3名学生家长的请托,收受人民币28万元,在高校艺术特长生考试过程中,联系其他高校负责招生的老师对该校两名学生予以关照;在小升初艺术特长生录取环节,向其所在中学推荐另一名考生。后检察院侦查人员将罗某带至检察院接受调查,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罗某的家属代为退缴部分赃款。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罗某身为在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罗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收受贿赂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在家属的协助下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对其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一中院以犯受贿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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