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保险金诉讼时效能否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作者: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杨良发 江聪越
【案情】
2010年10月18日,宋某就其所有的奥迪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以及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限为2010年10月19日至2011年10月18日。2011年3月27日,宋某驾驶该投保车辆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及投保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某于当天进行了保险报案,保险公司即派人进行了现场勘验。2011年6月15日,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1年6月20日,经价格认证中心估损确定宋某车损为50520元。2013年5月13日,宋某以保险公司拒赔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车辆损失保险金50520元。
【分歧】
对宋某主张车损保险金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宋某主张车损保险金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理由是,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日为2011年3月27日,宋某于2013年5月13日起诉请求保险公司依据车辆损失险条款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某主张车损保险金诉讼时效应从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算。因为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至2011年6月15日才作出责任认定,车辆损失至同年6月20日才由相关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意见。这些事实使宋某在事故发生即日无法向保险公司提交申请理赔所需的双方认可的损失依据和事故认定资料。所以宋某主张车损保险金应从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算,未超过诉讼时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保险法》虽然规定人寿保险以外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投保车辆遇险后,宋某当天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并派人到现场勘查,表明宋某已积极向保险公司主张了权利。
而且,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至2011年6月15日才作出责任认定,车辆损失至同年6月20日才由相关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意见。这些事实使宋某在事故发生即日无法向保险公司提交申请理赔所需的双方认可的损失依据和事故认定资料。
事故责任认定与车辆估损必然需要经过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宋某向保险公司主张车辆损失保险金诉讼时效如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即2011年3月27日起算,无形中缩短了宋某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显然有违公平。
所以,该案诉讼时效应从事故责任确定之日即2011年6月15日起算。至2013年5月13日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宋某诉讼主张应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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