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为婆婆养老送终,对婆婆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问:婆婆生前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就是我丈夫,前些年不幸去世了,女儿出嫁了。我与丈夫生育了一个儿子。在丈夫去世后,我带着儿子和婆婆一起生活,给婆婆养老送终。现婆婆名下留有房产一套,未立遗嘱,小姑子说房产应归她所有。请问我对婆婆留下的房产有继承权吗,房子应归谁所有?
答:因你婆婆生前未立遗嘱,故她遗留的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你丈夫去世后,你带着小孩和你婆婆一起生活,给她养老送终,可认定为你对你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你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你婆婆的房产。另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你儿子对你婆婆的房产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你婆婆的房产应由你、你儿子和你小姑子三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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