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的法定最低限额的规定。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发起人提议设立并由发起人具体筹办的。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在其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募集股份时,就会有一定的号召力。另一方面,如果对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没有数量要求,发起人有可能认购很少的股份,使得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的资本开办公司,这有可能出现利用募集设立公司进行集资欺诈的行为,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为此,本条规定了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定最低限额,即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条关于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最低限额的规定,就是发起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在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做出规定的同时,又做了但书规定,即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另外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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