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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法律常识问答

日期:2015-02-21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 阅读:14次 [字体: ] 背景色:        

250哪些行政纠纷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纠纷可以通过申请复议的方式得以解决,但只限于因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产生的纠纷,具体包括以下诸项: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参考法条:行政复议法第6条

251应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应向有复议权的机关提出,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直接领导机关。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垂直领导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已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参考法条:行政复议法第12、13、14、15条

252申请复议应在什么期限内提起?

申请复议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即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申请期限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不予处理。

参考法条:行政复议法第9条

253申请复议应如何提出?

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参考法条:行政复议法第11条

254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对于大部分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相对人如不服,还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法律也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相对人不得起诉。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就属于最终裁决。

参考法条:行政复议法第30条

255哪些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既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注意,下列行政行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参考法条: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

256行政诉讼应在什么期限内提起?

行政诉讼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

对于先申请复议而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决定的,应在复议期(2个月)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对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参考法条:行政诉讼法第38、39、40、58条

257、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行政诉讼中,原告只承担起诉责任,即仅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而被告则承担案件的主要举证责任,即需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但下列两点需要原告注意:

(1)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除非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或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2)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参考法条:行政诉讼法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

258、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时,行政机关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申请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3、4条

259、申请行政赔偿应遵守哪些程序?

申请行政赔偿有3种程序:

(1)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即侵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3)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受害人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写明受害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的时间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9、12、13条

260、受害人可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遭受行政机关的违法侵犯而受到损失时,可提出以下赔偿要求:

(1)财产权受侵犯的,要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赔偿金等。

(2)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要求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的,要求支付赔偿金,受害人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要求赔偿:

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③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第②、③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26、27、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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