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行政判决书
X X X X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一审作为类行政案件用)
(X X X X)X行初字第X X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X X X不服X X X X(行政主体名称)X X X X(具体行政行为),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受理后,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X X X X(行政主体名称)(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对原告作出X X号X X X X决定(或其他名称),……(详细写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处理的内容)。被告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若有经法院批准延期提供证据的情况,应当予以说明):1. .....(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证明……(写明证据的证明目的。可以按被告举证顺序,归类概括证明目的);2.……(可以根据案情,从法定职权、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分类列举有关证据和依据;或者综合列举证据,略写无争议部分)。
原告XXX诉称,……(概括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原告提供的证据)。
被告X X X辩称,……(概括写明被告答辩的主要理由和要求)。
第三人XXX述称,……(概括写明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本院依法(或依原告、第三人的申请)调取了以下证据:……。
经庭审质证(或交换证据),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内容)。
本院认为,……(运用行政实体及程序法律规范,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分析论证,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逐一分析,论证是否成立,表明是否予以支持或采纳,并说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以下九种情况:
第一,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维持X X X X(行政机关名称)X X X X年X X月X X日作出的(XX X X)X X X字第X X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
第二,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撤销X X X X(行政机关名称)X X X X年X X月X X日作出的(X X X X)X X X X字第X X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
二、责令X X X X(行政机关名称)在X X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重作的,此项不写;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
第三,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维持X X X X(行政机关名称)X X X X年X X月X X日作出的(X X X X)X X X字第X X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的第X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X X X X(行政机关名称)X X X X年X X月X X日(X XX X)X X X字第X X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的第X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责令X X X X(行政机关名称)在X X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重作的,此项不写;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
第四,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写:
变更X X X X(行政机关名称)X X X X年X X月X X日作出的(XX X X)X X X字第X X号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或属行政处罚性质的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改为……(写明变更内容)。
第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写:
驳回原告要求撤销(或变更、确认违法等)X X X X(行政机关名称)X X X X年X X月X X日作出的(X X X X)X X X字第X X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的诉讼请求。
第六,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的,写:
确认X X X X(行政机关名称)X X X X年X X月X X日作出的(XX X X)X X X字第X X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合法(或有效)。
第七、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写:
一、确认X X X X(行政机关名称)X X X X年X X月X X日作出的(X X X X)X X X字第X X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违法(或无效)。
二、责令被告X X X X在……(限定的期限)内,……(写明采取的补救措施。不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此项不写)。
第八、驳回原告赔偿请求的,写:
驳回原告X X X关于……(赔偿请求事项)的赔偿请求。
第九、判决被告予以赔偿的,写:
被告X X X X(行政机关名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 X日内赔偿原告X X X……(写明赔偿的金额)〕。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X X X X人民法院。
审判长X X X
审判员X X X
审判员X X X
X X X X年X X月X 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 X X
二、二审行政判决书X X X X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
(X X X X)X行终字第X X号
上诉人(原审X X)……(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X X)……(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X X X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X X X X人民法院(XX X X)X行初字第X 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和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的内容)。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审判决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对原审判决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写:
一、维持X X X X人民法院(X X X X)X行初字第X X号行政判决第X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X X X X人民法院(X X X X)X行初字第X X号行政判决第X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对撤销部分作出的改判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
第三,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撤销XXXX人民法院(XXXX)X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X X X X(行政机关名称)X X X X年X X月X X日(X X X X)XXX字第XX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撤销原审判决,同时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撤销X X X X人民法院(X X X X)X行初字第X 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或变更)X X X X(行政机关名称)X X X X年X X月XX日(X X X X)X X X字第X X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写明二审法院改判结果的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 X X
审判员X X X
审判员X X X
X X X X年X X月X 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 X X
【 范 文 】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3)x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x,男,194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农民,住xx市xx乡xx村。
委托代理人齐x,系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xx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x,男,系该局副局长。
上诉人钟x因土地行政处罚争议一案,不服xx市xx县人民法院(1993) x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钟x于1992年x月在xx河道泄洪口边种了五亩玉米。县水利局发现后警告钟x,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植物,阻碍引洪是违法的,应全部拔除。河道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限钟x在本地区汛期到来之前,拔除所种五亩玉米,罚款500元。原审判决:驳回钟xx的诉讼请求,维持xx县水利局河道管理部门x政发(1992) x号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80元,由钟x负担。
钟x提出上诉,认为种地并未实际影响行洪,罚款处罚不当,要求撤销原判和行政处罚。
xx县水利局辩称:钟x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地的事实清楚,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河道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亦无不当,上诉法院应当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2年x月,上诉人钟x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了五亩玉米,被上诉人水利局以其阻碍分洪属违法行为为由,作出了前述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被上诉人和一、二审法院收集的现场勘查照片,证人证言笔录和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和本院的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x与被上诉人xx县水利局对案件事实并无争议,原判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亦无违反法定程序,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钟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 x x
审判员x x x
审判员x x x
一九九三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 x x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