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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故意杀人罪

认定故意杀人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日期:2012-07-16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76次 [字体: ] 背景色:        

1.划清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这两种故意的共同点是: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不同点是:第一,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追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第二,直接故意杀人有未遂,间接故意杀人则不存在未遂的问题,正如过失犯罪不存在未遂一样。

2.划清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与共谋自杀的行为的界限。经他人主动要求或者征得他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而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看法。主张“安乐死”的同志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安乐死”的法律责任问题应当通过立法来解决。在立法未能解决前,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帮助他人自杀,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应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则上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量刑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共谋自杀的行为,在相约自杀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因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划清自杀与“逼人自杀”、“诱骗他人自杀”行为的界限。自杀是自己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自杀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以下两种情况的自杀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①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在客观上实施了某些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强奸、虐待等,引起被害人自杀的,不应定位故意杀人罪;可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依法予以处罚。

②行为人主观上确有杀人的故意,并凭借权势或者采取暴力、威吓等卑鄙手段逼人自杀,或者利用封建迷信手段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借刀杀人,即借被害人之手达到杀害被害人的目的。

③“大义灭亲”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法律不承认有家法。国家的司法权一律由司法机关行使。自己的亲属如果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检举,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处死他人,包括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自己的亲属。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制的统一,对于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④认定故意杀人罪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要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来认定。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其他故意致人死亡的,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妇女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等,就不能认定故意杀人罪,而应当将致人死亡这一后果作为各该罪量刑的情节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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