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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故意杀人罪

教唆他人自杀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日期:2016-01-1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42次 [字体: ] 背景色:        

教唆他人自杀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作者:黄冬松

问:路某是一位中学教师。去年夏天,他为了摆脱一位情人的纠缠,将情人带至一公园内的湖泊边,劝说该女子跳进湖泊自杀身亡。他当时并未积极施救。请问,路某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通过劝说、利诱、命令、胁迫等方法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并实施自杀行为。由于教唆者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中,路某主观上出于摆脱情人纠缠的动机,有意劝说他的情人自杀,具备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且不积极施救,他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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