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7岁女孩先奸后杀是否应当数罪并罚?
【新闻案例】
7月30日,西安7岁女童孩凡凡失踪,家人报警。警方在凡凡家附近垃圾堆中发现孩子。8月3日,嫌疑人韩某被抓获并交代,7月30日,凡凡到他家,找他女儿玩耍,他将凡凡强奸。担心败露,当晚他将凡凡杀害掩埋在村内垃圾堆。(来源:中国新闻网)
【律师点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韩某使用暴力手段奸淫7岁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强奸后唯恐罪行败露,又将该幼女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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