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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案例

日期:2016-04-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56次 [字体: ] 背景色:        

故意杀人罪案例

一、盗窃后运赃途中杀人不属于转化型抢劫

关键词:故意杀人 转化型抢劫 暴力 当场实施 盗窃 运赃途中 抗拒抓捕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6期

来源:《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刑事卷,2013年第一版。

基本案情:甲盗窃电视机后将电视机绑在自行车后座上运离,运离途中,有群众发现其形迹可疑,即至派出所举报。刚接到举报的乙和丙闻讯后,开摩托车前往追捕并在途中追上甲。甲见状,丢弃自行车和电视机逃跑并躲入农田,乙丙分头围捕。甲为逃避抓捕跳入河中,乙也跳入河中实施抓捕。甲用随身携带的裁纸刀戳划乙面部和颈部多处,致乙受伤,最终因溺水造成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裁判要点:在转化型抢劫罪中,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必须是以当场实施为条件。在盗窃时未被发觉,而在运赃途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杀人,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而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二、配偶服毒后不施以救助构成不作为犯罪

关键词:故意杀人 服毒自杀 救助义务 死亡 不作为

案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08)芳刑初字第40号

来源:《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刑事卷,2013年第一版。

基本案情:甲乙系夫妻关系,甲想看望自己的儿子和孙子,乙不同意,二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甲拿出瓶装的鼠必死药液准备喝下,但被乙夺过去并喝掉。随后乙出现中毒反应,甲未予以救助。后甲又焚烧了乙的尸体。甲在实施上述行为之后逃往其孙子处,在其孙子陪同下自首。

裁判要点: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具有实际履行的可能而不履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其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判处刑罚。

三、主动报警后又继续犯罪的不构成自首

关键词:故意杀人 死刑复核 自首 减轻处罚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刑三复字93869722号

来源:《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刑事卷,2013年第一版。

基本案情:甲与乙丙系同村村民,素来不和。因甲拔掉了乙种在两家共用田埂上的韭菜,乙多次辱骂甲,二人为此发生纠纷。后乙又因此事骂人,甲追打乙未果。后来,乙又与甲发生口角,甲回家取出一把柴刀冲入乙家,朝乙连砍数刀,致其重伤。这时,甲想到其与丙发生过纠纷,持刀冲进丙家,将丙砍成重伤,又将前来阻拦的丙的妻子当场砍死。而后,甲匆忙回到家并打电话向派出所报案说自己杀了人。后派出所派民警等人前来抓捕嫌疑人甲时,甲误以为是他人前来报复,将民警砍成轻伤。

判决要点:行为人为泄私愤,持刀砍向多名受害人,打电话报警后,在侦查人员对其实施抓捕时继续犯罪,将前来抓捕的警察砍伤,该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不能构成自首。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48条、57条、60条、67条、232条,263条。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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