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一)
2014年11月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通气会,向媒体公布了98起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和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出席通气会并介绍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分别介绍了辖区的部分典型案例。
记者发现,在现场通报的案例中,抚养权纠纷占有很大的比例。据介绍,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涉及家庭矛盾,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往往出现负面心理状态。为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一些法院尝试在此类案件中开展社会观护工作,聘任观护员进行社会调查,参与庭审调解,开展心理疏导,跟踪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及时干预侵害涉案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据了解,该制度试行后,为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较为客观的社会资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案件的客观处理,减少或者避免了诉讼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压力和损害。
据了解,在探望权纠纷案件审理中普遍存在的“调查难”、“调解难”和“执行难”的“三难”问题,上海高院通报的一起由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探望权纠纷案件,是全国首例运用探望监督人制度的案件。据介绍,该制度有利于查明案件当事人本人和家庭的真实情况,确保探望权人依法、合理履行探望权,从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场通报的14起案件中,刑事案件占了9起,其中5起判处缓刑。在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矫治的过程中,一些法院采取了禁止令、轻罪档案封存、外地户籍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等措施,加强社区矫正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实施“禁止令”以来,全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还没有一起因违反禁止令而被撤销缓刑的。
在通报的案件中,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校园枪击案”曾广受媒体关注,引发了社会对校园周边安全问题的思考。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分析,学校办学理念存在偏差,片面追求升学率,不注重对学生的法治观、道德观、价值观进行培养,以及一些学校周边环境恶劣,网吧、KTV等不适合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诱使不少学生在耳濡目染中沉迷于网络游戏乃至色情场所,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
目录
1.王某抢劫案
2.李某诉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3.赵某某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4.张某诉郭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5.刘某强奸案
6.庄建玉诉吴建光变更抚养关系案
7.王怀志、杨丽仙遗弃案
8.张某某开设赌场案
9.华双记强奸、猥亵儿童案
10.荆某某诉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协胜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协助落户职责案
11.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12.王某盗窃案
13.吴某某等校园枪击案
14.朱某芳诉朱某抚养费纠纷案
一、王某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17岁,某校学生)在北京市某村,以暴力殴打的方式,劫取被害人张某某(女,19岁)黑色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75元、被害人身份证1张及银行卡1张,并致被害人张某某轻微伤。被告人王某于当日被抓获,款、物均已起获发还。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赔偿被害人治伤损失费等人民币2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成年,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涉案款、物均已起获发还,被告人王某所在学校愿意接收其回校继续读书,并建立监管组织对其进行监管帮教,其既往表现良好,悔改深刻,具备感化、挽救的基础,故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同时,为了矫正王某的不良习惯,有利于对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监管帮教,特宣告禁止令。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酗酒。
(三)案例评析
不良习惯,如果不加以矫正,以后可能引发犯罪。在咨询犯罪心理专家的意见后,法官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如下两项禁止令:一是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二是禁止酗酒。
宣判后,法官督促王某书写了戒酒保证书,并组织家长、老师、辩护人、公诉人、社区矫正人员召开了缓刑帮教座谈会。法官还每个月在固定时间接待王某听取其思想汇报。王某表现良好,未发现酗酒等不良习惯。
二、李某诉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孙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确定孩子小明由父亲孙某自行抚养,但离婚后不久,小明就被其母李某接走,与李某共同生活。此后,孙某认为孩子随着年龄增大,应该与自己共同生活,遂找李某接回孩子。但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明的抚养权。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询问孙某的意见,孙某认为自己的抚养条件比李某好,且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小明由其抚养,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小明已年满11岁,法官单独与小明进行了谈话,小明表示与李某共同生活更好。为全面了解父母双方的情况,做出对小明最有利的裁判,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明了法院关于社会观护制度的内容及具体做法,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对本案开展了社会观护工作。
社会观护员与小明及其父母见面5次,电话联系10余次,分别到双方家中、单位、居住地的居委会、派出所进行调查和走访,并引导小明父母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理性对待抚养权问题。社会观护员还到小明所在学校,了解小明得知父母争夺抚养权后发生的变化,向法院提交了4000余字的观护调查报告,详细阐述了相关情况,客观评估了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法官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与社会观护员共同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孙某同意尊重孩子的意愿,将小明的抚养权变更给李某。
案件审结后,社会观护员再次到小明所在学校对小明进行跟踪观护,小明见到社会观护员非常高兴,表示自己再也不用担心父母为争他吵架了,要好好学习,成为父母的骄傲。学校也反映小明的情绪稳定了,成绩不再下滑,整个精神状态发生了积极向上的变化。
(三)案例评析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涉及家庭矛盾,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往往出现负面心理状态。为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尝试在此类案件中开展社会观护工作,聘任观护员进行社会调查,参与庭审调解,开展心理疏导,跟踪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及时干预侵害涉案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本案中,观护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内容翔实的调查报告为法官裁判提供了参考依据,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参与调解,促成了纠纷的彻底化解,小明也在观护员帮助下,有了良好的成长环境,个性更加健康向上。
三、赵某某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系南京某职校学生,酷爱网络技术,并加入有关QQ群向他人拜师学习,期间结识施某某、岳某某。2011年4月至5月,被告人赵某某会同施某某,利用黑客技术攻破某购物网站,从中窃取了共计6000余条信用卡信息。后二人将信用卡信息提供给岳某某,并由施某某、岳某某出售给方某某等人。事后赵某某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案外人持凭借上述信用卡信息伪造的信用卡在上海消费时被抓获。2011年9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采用网络黑客技术攻击境外购物网站,窃取信用卡信息,并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审理时能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犯罪后有积极悔罪表现,在观护帮教期间表现良好,得到所在学校的充分肯定,并继续自己的学业,宣告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长宁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判决生效后,长宁法院与南京市栖霞区公检法司召开联席会议,决定共同对该被告人探索进行该区第一例未成年人的轻罪封存,为其放下包袱继续学业打下良好基础。鉴于赵某某在网络方面学有所长但需要加强引导的情况,长宁法院法官又与上海市有关网络安全技术部门联手,多次赴南京对其进行帮教,引导其利用所学知识运用到网络安全技术服务上来。缓刑考验期间,长宁法院在上海有关部门支持下,安排其到上海某知名网络公司进行实习,帮助其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发现国内知名网站存在安全漏洞,并提交报告至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弥补,因此,两次获得中国网络安全协会颁发的奖励证书。目前,赵某某已顺利毕业,并与他人合作共同开办了一家网络安全公司。
(三)案例评析
从本案来看,在判决后,长宁法院少年庭的法官继续做好判后帮教工作,与多个部门密切合作进行异地帮教。对赵某帮教工作的成功,是上海与异地社区矫正部门部门共同努力所取得的成果,同时也为少年审判中整合力量开展外来未成年人的帮教带来新的启示。本案被告人从一名少年黑客转变为一名网络卫士的成功转型,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开展判后帮教工作的积极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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