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三)
九、华双记强奸、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情况
自2005年1月18日至2011年6月13日间,被告人华双记先后在定陶县、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等地,对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等20名幼女(年龄在6至12岁之间)强行实施奸淫行为,其中既遂9人,未遂11人,并致1人轻伤。2011年6月23日,被告人华双记先后采用哄骗、拦截和威吓等手段,对被害人孙某(6岁)、张某(7岁)和薛某某(7岁)实施了猥亵行为。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华双记使用暴力手段,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奸淫幼女多人多次,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均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虽部分犯罪系未遂,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华双记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华双记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华双记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在两个县区4个乡镇,对23名幼女实施或意图实施奸淫、猥亵行为。其选择的对象均为无反抗能力的小学女生,且多数犯罪行为发生在小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犯罪地点多在学校附近,作案极其猖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十、荆某某诉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协胜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协助落户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荆某某(男,汉族,2005年5月生)的母亲张红为东营市河口区交合街道办事处协胜村村民,1997年6月与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办事处荆家村村民荆学丙登记结婚,婚后户口一直没有迁出。2005年5月17日原告荆某某出生,但户口一直未落。2010年1月14日,张红与荆学丙在河口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荆某某由母亲张红抚养,一直随母亲居住在协胜村。张红多次向协胜村委会提出要求将荆某某的户口落在该村,但协胜村委会未给予协助办理。现荆某某已经满6周岁,因没有户籍信息导致无法正常入学。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户籍管理中,村民委员会承担行政协助义务,协助村民办理相关落户手续是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荆某某母亲的户口一直在协胜村,荆某某要求将户口落入该村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协胜村委会应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其以协助办理落户手续不是法定职责等为由拒绝荆某某的请求违法。依法判决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办事处协胜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协助荆某某办理落户的法定职责。
(三)案例评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户籍的登记和及时入学的权利。根据有关规定,被告协胜村委会具有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的职责,但怠于履行该职责,不为原告出具办理户口登记所需的证明,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已造成实际影响,故该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协助村民办理相关落户手续是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不能因为未成年人的母亲是本村出嫁女拒绝协助落户,进而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及时入学的权利。
十一、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河南省驻马店市某高中同班同学。2011年11月14日,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同年11月16日18时许,赵某某持水果刀在教室内将李某某腹部捅伤,造成李某某脾破裂摘除、肝破裂、胃破裂。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案发后,赵某某亲属积极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李某某及其亲属谅解。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到赵某某平时在学校表现较好,其实施犯罪系一时冲动所为。在庭审过程中,赵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当庭表示悔罪。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三)案例评析
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特别是有比较复杂的社会原因,有别于成年人。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情况,不仅有助于找准教育的切入点,提升对其教育、感化的针对性、感染力,更有利于准确把握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而对其科以适当的刑罚。
本案法院在庭审前即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其平时表现,并且通过调解,让赵某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给予缓刑判决。判后,法院与赵某某原先学校联系,学校愿意接受赵某某复学。经回访,赵某某表现良好,学习成绩较好,没有违法现象。
十二、王某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和其老板、被害人郭某某到河南省洛阳市某宾馆住宿。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趁郭某某熟睡之际,将郭某某的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黄金戒指一枚、黄金吊牌一块、现金人民币800元及银行卡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060元,案破后均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法院在庭审前对王某的情况进行了社会调查,查明王某自幼随父母在农村生活,8岁时父亲因病去世,由其母亲将姐妹二人抚养长大,家境困难。其母忙于生计,又要照顾更小的妹妹,疏于对王某的管教,王某休学在外打工。被害人郭某某也表示谅解王某。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王某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对上诉人王某的定罪部分;撤销对王某的量刑部分,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案例评析
未成年人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对金钱、物质享受等诱惑抵抗力弱。王某的犯罪行为针对的是特定人,即与其同居的老板郭某某。郭某某与不满18岁的未成年女子同居也有其不道德之处,并且郭某某对王某表示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罚。二审法院从王某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被害人郭某某的意思表示,综合全案予以改判。
十三、吴某某等校园枪击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徐闻县某中学学生)和同学从校外返回学校门口时,被一群男青年冲过来追打,吴某某等人逃入校园。随后,吴某某打电话叫被告人陈某某来报复对方。陈某某接到电话后叫被告人张某某与其一起去现场,并找朋友取来一支猎枪,到达徐闻县机械厂附近某小吃店。此时,被害人吴某儒、林某奋(同校同学)二人正在小吃店门前。张某某取出猎枪先后向林某奋、吴某儒开了两枪,随后逃离现场。林某奋颈部中枪,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三)案例评析
在校学生纠集社会人员枪杀在校学生,“校园枪击案”这一敏感词条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在湛江当地乃至全省都受到高度关注。该案的发生也引起了人们对学校教育、校园周边安全问题的思考。
学校是未成年人除家庭以外最重要的生活、学习环境。目前,少数学校在学生教育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成为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可忽视的因素。如办学理念存在偏差,重考分、轻德育,重教书、轻育人,片面追求升学率,不注重对学生法治观念和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的培养。一些学校周边环境恶劣,网吧、电子游戏厅、KTV等不适合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随处可见,诱使不少学生在耳濡目染中沉迷于网络游戏乃至色情场所,易引发犯罪。
十四、朱某芳诉朱某抚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朱某芳的母亲程某与被告朱某于1987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并于1989年6月10日生育原告。程某与朱某于1997年5月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孩由母亲程某抚养,被告朱某则按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但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离婚后,被告仅支付了1997年5月至1999年2月的抚养费,且未履行其他协议约定义务。原告于2007年4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并要求增加抚养费至1000元/月。
在审理过程中,黄埔区法院委托两名社会观护员对原告母亲、被告的经济收入状况和原告当前的生活、学习状态等情况进行了社会调查,并在庭审过程中出示。社会调查显示,被告收入状况一般,月均收入为2000元左右。原告自父母离婚后个性发生明显改变,学习成绩也因为父母长年的争执、离异等矛盾导致其学习兴趣下降,其对父母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
(二)裁判结果
在法官主持调解和社会观护员的共同劝导下,被告当庭和原告就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等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承诺按照500元/月的标准按时支付抚养费给原告,并立即履行其他约定义务。
(三)案例评析
在庭审中,广州市黄埔区少年庭启用了“社会观护员制度”和“法庭导引制度”。社会观护员制度,是广州法院系统在审理少年民事、行政案件中推出的一项新的制度,由人民法院聘请的社会观护员在庭前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开庭前、开庭后进行调解,判后跟踪执行情况;目的在于全面、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适用的案件主要包括抚养权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探视权纠纷、变更监护权纠纷等案件。
该制度试行后,社会观护员在提交法庭的调查报告中,较为详细、全面地调查未成年人的社会、家庭、生活、学习环境等有关情况,为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较为客观的社会资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案件的客观处理。将社会观护制度引入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庭审,能充分利用社会观护员的调查工作发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更全面和直观的把握案件争执引发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同时,社会观护员可以协助法庭从法律、社会、伦理、道德、教育、心理等方面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启迪、指导、讲解,尽量减少或者避免诉讼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压力和损害,全面、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其身心健康发展,真正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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