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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
郑某某等人虚构拖欠工资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民刑并行,及时保护当事人权益。本案系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领域。检察机关将平等保护的办案理念融入到办案中,实现刑事审查起诉与民事检察监督并行,有效避免了“先刑后民”的办案思路下因民事案件监督迟延导致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无法得到及时救济的弊端,实现了民刑交叉类案件的高效办理。
诉讼程序中双方达成工伤和解协议,均未按约定履行,协议是否生效?二审判决认定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正确,但该和解协议达成后,本案当事人既未申请撤回起诉,亦未申请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本案的纠纷仍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且纠纷尚未得到法院的裁决处理,即上述事实说明和解协议没有脱离本案诉讼程序,亦未得到法院审查确认;另外,当事人均未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事实上说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又反悔;因此,根据本案的上述情况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未发生效力。
工作微信账号权属的判断微信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在微信账号权属产生争议时,应通过考量账号的生成以及实际利用情况判断权益归属。用人单位就工作微信账号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财产性权益。负责日常使用工作微信账号的员工在离职时应返还该账号。
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需在履行公示告知程序后方具有约束力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公示告知”程序,否则对劳动者不具有可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束力。
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未告知劳动者的,不得推定劳动者默示接受了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口头变更劳动合同仍需坚持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双方协商一致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推论出“实际履行”的事实;但仅根据“实际履行”的表象,并不能推定双方已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结论。
张某某诉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法律关系不改变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告某清洁有限公司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原告张某某承担社会保险费,判决被告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某某垫付的社会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及滞纳金共计5万余元。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临沧市住建局诉临沧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戴某某在履职过程中,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其生前积极投身脱贫攻坚工作,长期坚守在最艰苦的岗位上。他以无私奉献的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戴某某去世后,其家属延续了戴某某无私奉献、服务人民的价值追求,决定将戴某某的人体器官捐献给社会,以延续他人的生命。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权益,引导人民向善向上,法律适用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当事人自身的善举而使其失去本应获得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使社会公益之举受挫。
工资约定“留白”后的风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以“留白”、语焉不详等方式变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患病休息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其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应当合法、善意且宽容,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生存依托,在职工患病时应给予人文关怀及适度照顾。职工患病后,在法定医疗期及医嘱建议的休息期内未提供劳动,属于合法且正当的理由,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行使用工管理权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行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职工请病假,单位有权要求提供详细材料吗?关于未休年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A公司未就仲裁裁决的未休年假工资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该项裁决,系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5270.9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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