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酒店与水泥工张某口头约定,由张某完成酒店员工宿舍的内墙粉刷工作,工具、材料由张某提供,酒店支付张某墙面每平方米10元的报酬。张某在粉刷天花板过程中,一脚踩空从木架上摔下来,脚被弄伤。张某认为自己在酒店做事,应当认定为工伤,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酒店认为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请问怎么样区分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
律师说法
某律师分析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之间存在比较紧密的联系,两者之间的差别较难区分。
根据2005年劳动部发布的[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首先,酒店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没有适用于张某,张某不需按酒店的规章制度做事,只需按自己的方法进行作业;其次,酒店只是与张某约定由张某完成粉刷内墙工作,并没有管理张某工作过程,酒店与张某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再次,粉刷内墙完成后由酒店向张某支付每平方10元的报酬,并没有关于张某劳动报酬的约定;最后,酒店是经营饮食、住宿业务的,而张某从事的墙壁粉刷工作,墙壁粉刷工作不是酒店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酒店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酒店与张某约定,由张某提供工具、材料,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能力完成酒店员工宿舍的内墙粉刷任务,由酒店支付张某墙面每平方米10元的报酬。酒店不对张某工作过程进行管理,张某只需把完成的工作成果交给酒店即可。因此,酒店与张某之间是承揽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郑律师分析说,根据前面案例对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分析可知,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主要区别如下:1.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制定的规章制度,而在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不用接受定作人的管理,只需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能力完成任务;2.在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过程、结果支付其劳动报酬,而在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只根据承揽的工作成果支付承揽人报酬;3.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工作内容属于用人单位的所经营的业务范围,而在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完成的任务一般不属于定作人的所经营的业务范围;4.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作发生人身伤害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保机构承担,而在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因工作发生人身伤害则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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