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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
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现有书面证据,可知原告孙某、郝某甲的亲属郝某乙生前系冒用案外人郝某丙的身份信息到被告公司入职、提供劳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身份信息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郝某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的行为已影响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是否录用劳动者已产生混淆,故该行为应属欺诈。依据上述规定,即使郝某乙生前曾为被告提供过劳动,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仍应为自始、当然无效。故判决确认郝某乙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应以是否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作为认定犯罪主体的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对于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应当认定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主体。行为人与发包方之间的民事纠纷,不能成为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定理由。如果存在恶意欠薪行为的,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经营困难情况下仍决议为高管加薪和支付加班费的,应做实质性审查
高管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的,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继续履行客观条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后,高管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的,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首先,用人单位和高管之间需要很强的信任关系做基础,一旦进入劳动仲裁或诉讼,双方的信任关系便不复存在,强制恢复可能会使公司管理陷入僵局;其次,高管的岗位往往比较稀缺且不能长时间空臵,一旦高管原岗位被他人替代,用人单位又很难再为高管创设新岗位,也会导致原劳动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
王某香与某休闲用品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王某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为不减少劳动报酬以书面形式承诺不参加社会保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某休闲用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责,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双方均有责任,对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及利息共计130322.93元,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
上班发病回宿舍休息猝死不算工伤?员工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未及时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或回宿舍休息,在48小时内死亡能否视同工伤?目前司法实践主流观点为该视同工伤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但本案高院再审时却作出了不同的解释,且说理充分,算是难得一见的精彩判决。
某消费金融公司与刘某予劳动争议案本案是人民法院推动劳动纠纷多元化解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与经营战略的调整,某消费金融公司大幅调整用工关系。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利益,同时助力企业依法解决内部人事动荡、实现经营战略调整,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充分运用多元解纷机制,积极推动诉源治理,有效整合各类解纷资源,“调、裁、审”协作发力,充分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群体性劳动纠纷,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定纷止争作用,对于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刘某辉与天津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案是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网络平台与零工经济的兴起,传统劳动力市场结构方式随之产生变革。平台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从业者三方参与的新业态用工模式,突破了传统模式下用工主体明确、用工环境单一、工作内容确定、工作作息规律、组织管理严格、报酬支付定期等特征,愈加呈现出人身从属性弱化、经济从属性增强的非典型性的法律关系状态。
当事人对离职补偿协议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从协议整体内容看,尽管协议书约定,一审被告愿意赠与一审原告现金及目标公司股票。但结合协议上下文整体内容来看,其实际是要求原告辞去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全部职务,并要求原告承担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由此约定由被告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以及相应补偿方式。由此可见,双方互负一定义务,此与赠与合同具有的单务性、无偿性的性质有所区别。
未签劳动合同超过1年,满1年之后的二倍工资不支持既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未补订,需继续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一审、二审就是这种观点的体现。另外,一审二审法院关于二倍工资从王艳芳入职日(2018年10月24日)起算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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