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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
关于劳动者学历欺诈的裁判规则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学历的重要性日益提升,学历更是成为就业市场不可缺少的“敲门砖”。有求职者为成功获得录用,会在学历上弄虚作假,有关学历造假的新闻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虚假学历构成劳动合同法上的学历欺诈,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不少劳动者学历欺诈的裁判,可以提供参考。本文以有关学历欺诈的案件为研究对象,以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为主要文本,归纳、提炼其中具有指导性、典型性、标杆性的裁判理念,以期对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参考意义。
六旬老人冒用他人身份进城务工,工作期间身亡后能否得到公司赔偿?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关注事实状态,不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假冒他人身份入职并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所以冒用者从开始上班就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违反爱岗敬业义务的法律后果遵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是对劳动者的底线要求。劳动者罔顾他人生命安全,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基本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不仅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爱岗敬业和忠诚履职的精神,也能合理平衡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与用人单位解除权之间的利益冲突,弥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疏漏,保障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积极向上的劳动氛围,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争议案例员工履职造成公司损失如何赔偿对于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享有向劳动者追偿的权利,但赔偿的金额应当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正常经营风险、损失发生的原因、劳动者过错程度、风险分担的公平性、用人单位有无监管上的过失等因素,参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确定。
劳动争议案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本案中,贸易公司因股权发生变更,新的董事会决议聘任案外人担任总经理,同时免除陆某的总经理职务,其决议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企业经营事项的重大变化,虽然这种变化的起点是内部的,动机是主观上的,但不可否认其造成的后果是客观存在的,即确实动摇了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基础,并且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时所无法合理预料到的。因此,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在挂靠关系中,工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张某虽然是车辆实际车主关某聘用的人员,但该车辆挂靠在原告处,张某也是在工作中因工伤亡的,且被认定为工伤,原告作为挂靠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故原告应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被告各项费用。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
工伤未获赔偿,公司已注销,职工如何维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原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陈某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原A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现A公司被注销,刘某、周某作为A公司原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已知陈某遭受工伤,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时未履行通知义务,未考虑到陈某工伤待遇的给付问题,导致劳动者未及时申报债权,给陈某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应对陈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员工成为“挂名”法定代表人!怎么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法人机关,其根据法律与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公司,无须另外特别授权,可直接以公司名义对外为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公司。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由此看出,一个自然人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应当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利益关联,该种利益关联是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提和由来。
公司发出offer后又反悔,需要赔偿吗Offer是企业向拟录用的候选人发出的要约,其目的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企业HR经过层层筛选找了个合适的候选人,面试通过后就了发offer,后期又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通知候选人无需入职了,你是否有踩过这样的“坑”?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韩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韩某怀孕后已通过网络通讯工具请假,即便韩某的请假方式不符合公司规定流程,该公司亦应通知韩某按流程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是放任此种状态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韩某作为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韩某此前曾请假进行产检,某公司应当知晓韩某处于产假期间,但其仍以旷工为由与韩某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韩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后该公司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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