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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文集
最高检核准追诉、一潜逃超20年嫌犯被判死缓根据1979年刑法第76条规定,本案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时,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浅谈源于赃款赃物的不动产收益范围是否应以民事确定为前置在对本案赃款所购置业的追缴中,由于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的影响,而存在国家利益与市场经济主体的民事权利行使的混合性。因此,在审理该执行异议一案时,主要因两种观点而产生了分歧。
非法集资犯罪“不特定对象”如何认定公开性是非法集资犯罪的显著特征。“向社会公开宣传”的受众是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要理解“向社会公开宣传”,必须明确公开的含义。“公开”是与秘密相对的,故公开的基本含义就是对受众“不保密”“不隐瞒”“不特别限定参加者”等。
关于被告人逃匿境外后两种诉讼程序案件的衔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后需要审理的案件至少包括国内同案犯先审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国受审案件等三个案件。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首先审理的往往是未逃匿境外的国内同案犯,其次审理的是逃匿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件,最后审理的是逃匿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国受审案件。1.国内同案犯先审案件。同案犯为多人的,宜合并审理
"代购毒品"定性标准行为人向吸毒者收取毒资并给付毒品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的行为。确属为吸毒者代购毒品且未从中牟利构成其他犯罪的,也应依法定罪处罚。前款所称的代购毒品,一般是指吸毒者与毒品卖家联系后委托代购者前去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或者虽未联系但委托代购者到其指定的毒品卖家处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且代购者未从中牟利的行为。
常见的几类案件所需证据材料(一)合同诈骗案1.被控告人(单位)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等资料;2.涉案合同的原件或者其他类似合同、协议的证据材料;3.能够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仓单、提货单、运输凭证、银行票据、收据等资料。4.能够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管辖分工、报案指南所谓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的总称。目前,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目前管辖89种案件,常见的有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商业贿赂、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
如何才能申请保外就医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行为人将毒品转移构成运输毒品吗运输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运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的行为,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执有、携有、存有或藏有毒品的行为,持有毒品的行为,不仅仅指将毒品收放于隐秘处、藏而不露,也包括把毒品携带在身边,还包括将毒品寄放(包括存放和偷放)在其他处所,如寄存处或其他人的房屋或物品里,同时也还包括一种情形动态持有,即在乘坐交通工具时携有毒品。
强暴女生未遂见其落水不施救构成二罪吗被害人失足落水身亡的事实是否纳入强奸罪评价,关键在于发生被害人失足落水身亡的结果之前是否具有其他行为等因素的介入。显然阙某在负有救助义务时不采取救助措施离开现场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即阙某实施了一种行为,只不过这种行为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是时代。这种不作为行为的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发生断绝,断绝后发生的行为与后果应当单独作为一个罪质来评价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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