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文集
如何解决“毒豆芽”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情形下,此类案件不适用刑法第144条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理。如果在豆芽生产中严重超标使用上述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原性疾病的,可以适用刑法第143条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