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得很清楚,但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要复杂得多。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这种情况下,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药品是否属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限制买卖物品?在我国,由于药品生产、经营必须取得行政许可,故药品可以理解为一种专营物品。此问题关系到具体的法律适用,当我们对此类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时,裁判文书应当援引刑法第225条第1项,而不是该条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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