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规定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判处罚金标准的犯罪,无法查明违法所得,或者实际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应当如何决定罚金刑?
这是关于立法缺陷如何在审判活动中予以合理回避的问题。一般认为,当刑法分则规定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判处罚金的标准时,如果具体案件无法查明违法所得,或者实际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则可以按预期收益认定“违法所得”。例如某地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某非法经营烟草案。王在运输烟草途中被查获,实际上没有违法所得。该院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根据“预期收益”判处了相应的罚金,王某向法院缴纳了罚金,没有提出上诉。但是,当地检察机关认为该法院对王某适用罚金刑于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于是提出抗诉。该案后来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注意到了上述问题。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罚金数额,按照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这样规定,较好地解决了立法不完善的问题。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