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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文集专栏简介

刑事律师文集

  • 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合法吗
    日期:2017-11-27 点击:358次

    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合法吗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是不合法的。证据的合法性,就是指证据必须在内容上、形式上、收集和认定的人员与程序上具有合法性,必须是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的,以保证证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刑讯逼供不属于法定的程序,经非法程序收集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不能用于证明案情。本案中,许某等暴打犯罪嫌疑人而取得的证据是通过非法程序得到的,因此是无效的,没有法定的证明力。

  • 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辩护吗
    日期:2017-11-27 点击:226次

    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辩护吗作为公诉方的人民检察院代受害人姜某行使诉讼的权利,而完全不了解法律程序的叶某显然处在一个不利位置上。无论案件的实际情况怎样,单就诉讼程序而言,似乎就难以公平、平等。因此,叶某应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此案,尽可能地维护自己辩护的权利。

  • 公安机关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嫌疑人有罪吗
    日期:2017-11-27 点击:1904次

    公安机关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嫌疑人有罪吗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有罪,应视为无罪。本案中,华某杀人案的证据全部都是警方的推测,一样实证都没有,不能就此认定华某有罪。而且,公安机关的工作只是侦查、搜集证据,定罪量刑不属于公安机关的权限。

  • 少数民族当事人不会普通话,如何参加刑事诉讼
    日期:2017-11-27 点击:678次

    少数民族当事人不会普通话,如何参加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本案中,少数民族老人不懂汉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应当为其翻译。

  • “非法证据”排除具体如何操作
    日期:2017-10-23 点击:273次

    “非法证据”排除具体如何操作最高检察院《检察规则》第 65 条规定:“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 2 条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 最高法:肛交、口交等“进入式”的性行为应认定为刑法上的“卖淫”
    日期:2017-10-23 点击:165次

    最高法:肛交、口交等“进入式”的性行为应认定为刑法上的“卖淫”在目前情况下,也不能将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局限于性交行为,对于性交之外的肛交、口交等进入式的性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进入式”的性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从列举的“肛交”、“口交”方式理解“进入式”,进入人体相对闭合的器官。而像“手淫”和“乳推”等相对于“开放式”应被排除在外。

  • 毒品犯罪无罪裁判要旨梳理
    日期:2017-10-23 点击:131次

    毒品犯罪无罪裁判要旨梳理对于“代购蹭吸”行为是否属于从中牟利,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多数意见认为,“蹭吸”是为了满足自身吸食毒品的需求,不宜认定为牟利行为;而且,如果对以吸食为目的的托购者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蹭吸”的代购者认定贩卖毒品罪,也会导致处罚失衡。少数毒品,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 如何判断被“碰瓷”
    日期:2017-10-23 点击:160次

    如何判断被“碰瓷”车辆痕迹的“承痕体”和“造痕体”是对应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如果痕迹不相符,形成不了对应关系,可以肯定其中的一处痕迹不是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比如:你驾车掉头时,对方车左前角与你车左侧撞击,但对方车的右前角也有撞击痕迹,对方坚持说是此次事故造成的。鉴别的方法很简单,就是让对方在你的车上找出对应的“承痕体”或“造痕体”。

  • 玩忽职守无罪情形梳理
    日期:2017-10-23 点击:325次

    玩忽职守无罪情形梳理行为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已经穷尽了法律赋予其应采取的措施,不能认定行为人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因而行为人并未实施玩忽职守的行为。另外行为人的行为也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其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 以为是女尸而奸淫,实际上仍是活体,如何定性
    日期:2017-10-23 点击:163次

    以为是女尸而奸淫,实际上仍是活体,如何定性侮辱尸体罪是指行为人侮辱尸体的行为。该罪行为对象是尸体,侮辱一般是指对尸体进行贬损或者直接对尸体实施凌辱的行为,如损毁尸体、奸污女尸,将尸体扔至公共场所等。一般认为:杀人后为损害死者尊严或生者感情等目的而故意奸污尸体的,应成立数罪。徐某奸污“女尸”的行为符合侮辱尸体罪构成要件,但由于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奸污尸体时尸体并不存在,故构成侮辱尸体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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