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飞跃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合同律师在线 知识产权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股权纠纷律师 保险律师在线 外商投资律师 土地征收律师 工伤事故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税务律师在线 银行金融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刑事律师文集专栏简介

刑事律师文集

  • 如何判断被“碰瓷”
    日期:2017-10-23 点击:188次

    如何判断被“碰瓷”车辆痕迹的“承痕体”和“造痕体”是对应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如果痕迹不相符,形成不了对应关系,可以肯定其中的一处痕迹不是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比如:你驾车掉头时,对方车左前角与你车左侧撞击,但对方车的右前角也有撞击痕迹,对方坚持说是此次事故造成的。鉴别的方法很简单,就是让对方在你的车上找出对应的“承痕体”或“造痕体”。

  • 玩忽职守无罪情形梳理
    日期:2017-10-23 点击:372次

    玩忽职守无罪情形梳理行为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已经穷尽了法律赋予其应采取的措施,不能认定行为人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因而行为人并未实施玩忽职守的行为。另外行为人的行为也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其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 以为是女尸而奸淫,实际上仍是活体,如何定性
    日期:2017-10-23 点击:208次

    以为是女尸而奸淫,实际上仍是活体,如何定性侮辱尸体罪是指行为人侮辱尸体的行为。该罪行为对象是尸体,侮辱一般是指对尸体进行贬损或者直接对尸体实施凌辱的行为,如损毁尸体、奸污女尸,将尸体扔至公共场所等。一般认为:杀人后为损害死者尊严或生者感情等目的而故意奸污尸体的,应成立数罪。徐某奸污“女尸”的行为符合侮辱尸体罪构成要件,但由于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奸污尸体时尸体并不存在,故构成侮辱尸体罪(未遂)。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日期:2017-10-23 点击:285次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在提高办案质量、统一执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何种取证方式属于非法取证标准不一;对非法取证基础上形成的重复性供述是否排除规定不明;法庭审理时对取证合法性存在争议的证据一律先行当庭调查,造成部分案件庭审过分迟延;公诉机关对取证合法性的证明方式相对单一,证明力不强等等。

  • 最高法法官:“冻、饿、晒、烤”造成难以忍受痛苦而供述的应排除,以非法利益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诱骗供述也
    日期:2017-10-23 点击:344次

    最高法法官:“冻、饿、晒、烤”造成难以忍受痛苦而供述的应排除,以非法利益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诱骗供述也应排除对于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故意冻、饿、晒、烤或疲劳讯问等情形,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节、是否对被告人在肉体上造成难以忍受的痛苦,或者对被告人身体造成的损伤和严重后果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非法证据。

  • 冬虫夏草是保健食品还是药品
    日期:2017-10-23 点击:1071次

    冬虫夏草是保健食品还是药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也就是说,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种类型。

  • 诱惑侦查是否影响犯罪的构成
    日期:2017-01-02 点击:160次

    诱惑侦查是否影响犯罪的构成在毒品案件的侦查中需要采用卧底、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等多种特殊的侦查手段。作为特殊侦查手段的诱惑侦查存在 “犯意诱发型”、 “机会提供型”的区别。前者是指侦查人员鼓动他人,诱发其产生犯罪意图,促使他实施犯罪;后者是指侦查人员向已经产生了犯罪意图的人提供实行犯罪的机会。

  • 朋友圈集赞体验“开房服务”是否属于卖淫嫖娼
    日期:2017-01-02 点击:263次

    朋友圈集赞体验“开房服务”是否属于卖淫嫖娼“卖淫”,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出卖自身肉体与他人进行金钱财物交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以获取金钱财物的行为。本条规定的“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与从事卖淫的人进行性交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用付出金钱的方式换取与卖淫人员进行性活动的行为。

  • 代替考试罪的定性量刑分析
    日期:2017-01-02 点击:251次

    代替考试罪的定性量刑分析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的定性要注意三点:一是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是本罪所指的考试目前未予具体列明,但必须是依据法律设立的国家考试,依据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此罪范围之内;三是本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双方行为人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 购买赃物行为的法律性质
    日期:2017-01-02 点击:296次

    购买赃物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两高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予以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

免费法律咨询
 
 
 
 
 

律政中国·推荐律师           委托律师请拨打:13691255677; 留言咨询请点击:

more>>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