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无罪情形梳理
1.行为人的身份系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特殊主体要求,且行为人的失职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裁判要旨:本院再审认为,原审上诉人陈某在担任罗定市交通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副经理兼会计职务期间,没有完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原单位出纳区禅童挪用公款的犯罪结果虽负有疏于监管的责任,有悖于自己的职责,但其失职行为与公司的损失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该公司的损失后果是由区禅童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况且,该公司为集体企业性质,其损失后果并非刑法上所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出现严重亏损和破产的后果,未致使国家利益遭到重大损失。陈某是集体企业的工作人员,其既不符合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主体及客观要件,也不符合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特殊主体要求。
案例:(2015)肇中法审监刑再字第1号陈某玩忽职守再审刑事判决书
2.行为人按明确的地方政策行事,只是由于该地方政策不符合法规规定,是一种工作上的失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所具备的主观罪过,不认为是犯罪。
裁判要旨:在政策明确,被告人行为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原判以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政策与国务院的法规相抵触就认定行为人犯罪,显然理由不成立。只要是符合恢复森林生态,确保国土生态安全这一法规、政策的宗旨要求,只要造林质量达到要求,林户为此领取的两项补助就是合法合规的,国家财产就没有造成损失,被告人的行为就不应认为是犯罪。
判例:(2015)龙刑再初字第1号黎某玩忽职守再审刑事判决书
3.行为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已经穷尽了法律赋予其应采取的措施,不能认定行为人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因而行为人并未实施玩忽职守的行为。另外行为人的行为也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其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上诉人樊某丽时任大同市城区地税局西街税务所所长,在税务专管员王某斌发现自己的管户存在大量欠税情况后,向樊某丽作了汇报。西街税务所多次向涉税单位留置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大同市云冈实业公司、大同市东方广场公司及时申报并缴纳税款,已经履行了税务所应尽的职责。至于二家涉税单位欠缴税款4653308.1元,大同市城区地税局连续五年在大同日报公告了该二家公司欠缴税款的情况,税额明确具体,且大同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明确市政府欠付该二家公司拆迁补偿款3.7亿元,而该二家公司明确承诺待政府拆迁补偿款到位后保证如数缴纳欠税款。故该二家公司的欠税并未灭失或流失,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经济损失。上诉人的行为未给国家造成损失。综上,指控上诉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两个要件缺失,其行为依法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宣告无罪。
判例:(2014)同刑终字第127号樊某丽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判决书;类似的还有(2014)同刑终字第128号韩某雄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4)同刑终字第126号王某斌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5)江安刑初字第79号张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4.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的履职行为与本案系列犯罪行为的发生、延续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而认定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裁判要旨:一、在本案中难以明晰交通管理总站对岭门客运站法定的具体职责范围,也就无法认定黄小波作为交通管理总站负责人的履职行为与冯雪玉系列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二、根据生效判决的认定,冯雪玉系列犯罪活动主要发生在客运站场外,岭门客运站未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与冯雪玉系列犯罪行为的发生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三、冯雪玉系列犯罪活动主要发生在2005年至2008年,黄小波2009年6月才任交通管理总站负责人。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黄小波作为交通管理总站的负责人的履职行为与冯雪玉系列犯罪行为的发生、延续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判例:(2015)茂中法审监刑再字第1号黄小波玩忽职守罪再审刑事判决书;类似的还有(2016)辽1481刑再2号被告人施桂丽玩忽职守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5. 行为人的渎职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裁判要旨:原审被告人向某力身为值班民警,值班期间没有报告去向擅离职守,没有履行好值班民警的职责,确有渎职行为,但导致罗某江自杀成功的直接原因是值班所长安排的辅警朱某平看守未尽责。向某力对曹某丽的报警以及罗某江被留置到候问室均不知情,向某力的这种不作为不是罗某江自杀结果产生的原因,向某力的离岗行为与罗某江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判例:(2015)郴刑二终字第128号朱某平、向某力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判决书;类似的还有(2017)冀08刑再1号王亚明、李亚丽玩忽职守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2015)游刑初字第162号被告人钟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6. 行为人的行为是一种失职行为,且与本案中危害后果的发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裁判要旨:上诉人马某某、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身为交通警察,对2013年2月21日查获的“三无”车辆和查证的酒驾事实,不依法进行处罚,是一种失职行为,但该失职行为与袁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马某某、张某某的行为不够成玩忽职守罪。
判例:(2015)安中刑二终字第0002号马某某、张某某玩忽职守二审刑事判决书;类似的还有(2014)北刑初字第51号曹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资刑初字第261号周彦辉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肃刑初字第99号王某甲、许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元刑初字第00042号范某某、付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7. 本案的损失与被告人的履职无直接关系,且本案的损失系间接损失,未达到立案标准,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裁判要旨:原审被告人彭治平已履行了工作职责。本案的损失报建费是一项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且该损失与原审被告人彭治平的履职行为没有直接的关系,该损失是间接损失,数额是1453746元。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间接损失要达到150万才够立案标准,此案间接损失没有150万,没有达到立案标准,原审被告人彭治平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判例:(2014)资刑再字第1号彭治平玩忽职守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8.本案的损失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系多因一果的关系,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裁判要旨:鉴于被告人杨某某、马某庚、马某辛的行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系多种原因、多种因素所造成的,且责任分散,系多因一果;涉案款大部分已挽回。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毛某甲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没有达到30万元以上,因此不构成犯罪。
判例:(2015)张刑初字第03号杨某某、马某庚、马某辛、毛某甲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类似的还有(2014)吉农刑初字第515号翟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9.行为人构成玩忽职守罪之客观要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认定未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故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在对案外人刘一宁经营的海参圈进行动迁评估时,负责评估现场的监督工作。案外人刘一宁被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动迁补偿款而判处犯诈骗罪,刘一宁上诉后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未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不构成诈骗罪,改判无罪。原审判决认定任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依据是任某某的玩忽职守行为使案外人刘一宁通过弄虚作假手段得到虚假的评估报告,进而骗取国家动迁补偿款3500余万元,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现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认定,刘一宁的欺诈行为没有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判决刘一宁无罪。相应的,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任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刘一宁骗取国家动迁补偿款3500余万元的事实发生变化,即”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客观结果不复存在,任某某的行为不具有客观的危害结果,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
判例:(2014)瓦刑再初字第2号任某某玩忽职守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10. 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证实被告人黄某甲有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国家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黄某甲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不成立。
裁判要旨:一、虽然有文件规定要申报企业、各级运输部门提供真实数据,但根据佛冈县交通运输部门现有的制度及现行的操作方法,难以提交车辆行驶里程、百公里油耗真实数据,申报数据的不真实是多方原因造成的,核查数据也有多个部门,更有专门为油补工作成立的燃油补贴领导小组,对申报企业作调查、审核数据,把不能核实真实数据的责任归究于黄某甲一人是显失公平的。
二、黄某甲具体负责数据初审和网上申报,核实油补数据的真实性不属于黄某甲工作职责范围,黄某甲是根据油补小组的决议在网上申报油补数据,对油补小组通过的数据黄某甲无权拒绝进行网上申报。三、另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232736.27元是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
判例:(2015)清佛法刑初字第91号黄某甲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类似的还有(2015)丰刑一初字第148号郭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丰刑一初字第154号刘某、田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冀0208刑初159号王某甲、刘某甲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赵刑初字第00059号冯某、张某甲等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淮刑他字第002号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王某乙、董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里刑初字第79号王某甲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魏乐,写于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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