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将毒品转移构成运输毒品吗?
【案情】
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吴某随身携带6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乘坐高铁列车从甲地来到乙地。当日13时30分许,乙地公安局侦查员在乙地高铁站出口处将吴某抓获,分别从其右手中、左后裤袋内、右后裤袋内查获2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54克。经检测,均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分歧】
对于吴某携带毒品乘坐火车从甲地到乙地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属于动态持有毒品,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理由如下:
运输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运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的行为,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执有、携有、存有或藏有毒品的行为,持有毒品的行为,不仅仅指将毒品收放于隐秘处、藏而不露,也包括把毒品携带在身边,还包括将毒品寄放(包括存放和偷放)在其他处所,如寄存处或其他人的房屋或物品里,同时也还包括一种情形动态持有,即在乘坐交通工具时携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而持有,且无证据证明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具有进行其他毒品犯罪的目的。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除了明知是毒品,还必须对毒品的去向和来源有一定的认识。即只有为了贩卖、走私毒品或以其它方式扩散毒品,或者为了帮助他人贩卖、走私毒品或以其它方式扩散毒品而将毒品从甲地带至乙地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所称的“运输”,不能认为凡是在运输工具或候车场所上携带毒品都是运输毒品。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运输毒品罪。理由如下:
非法持有毒品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从客观上分析,非法持有毒品表现为一种单纯的持有行为,即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占有和支配,而运输毒品的表现为将毒品从此处运往彼处。从主观上分析,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行为人不是出于其他故意而持有毒品,持有的故意是行为人明知是毒品,故意私藏和保存,而运输毒品罪则要求行为人是出于运输的故意而持有毒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笔者还认为,应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准确区别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1)是动态有位移的持有还是静态无位移的持有。如果是静态无位移的持有,一般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只有确实能证明行为人准备实施运输毒品犯罪行为时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如果是动态有位移的持有,则一般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只有确实能证明行为人是为了吸食时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确实能证明行为人是为犯罪分子转移毒品时则认定为转移毒品罪。(2)主观上是为了流通还是吸食。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将毒品在不同控制者之间或者不同区域之间进行流通,从而使毒品进入毒品消费市场,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自己吸食或者托购人吸食,毒品不可能进一步扩散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3)毒品数量是否达到较大以上。运输毒品罪没有毒品数量要求,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毒品数量必须达到较大以上。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本人不属吸毒人员,其携带毒品从甲地乘坐高铁到达乙地,在出站口即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还当场从其手中及裤子口袋查获毒品。故吴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运输毒品罪。
作者:李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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