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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研究
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起算点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为六个月,而该期间的起算点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次日。确定期间起算点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针对二审裁判申请再审为常态,因此,课题组重点针对二审裁判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起算点如何确定的问题进行探讨。
再审发回重审后的生效裁判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再审发回重审判决属于再审裁判,不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如(2017)最高法民申149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西安中院就本案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因九州公司申请再审,陕西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并提审本案,经审理作出(2016)陕民再3号民事裁定,撤销(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西安中院重审后作出(2016)陕0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九州公司提出上诉,陕西高院审理后作出(2016)陕民终649号民事判决。
当事人对一审生效裁判、未上诉且二审未改判的裁判申请再审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当事人对于一审裁判未提起上诉,而是待一审裁判生效之后,通过申请再审寻求救济的情形。同时,也存在部分当事人对一审裁判未提起上诉,在对方当事人提起上诉,但二审并未改判的情况下,通过申请再审寻求救济的情形。对于上述两种情形,涉及到常规救济程序和特别救济程序的衔接问题,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否允许及如何处理,是再审审查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如何处理?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对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该情形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适用法律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不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原审法院对法律理解有偏差,适用法律确有不当,但案件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的,不认定为再审事由中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刑事错案中的检察职责预防和纠正错案是检察审前过滤功能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通过起诉裁量权和逮捕决定权对案件从实体到程序进行全方位的过滤和“质检”,发挥错案过滤器的功能。预防和纠正错案也是检察监督机能的职责所在,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本身就是对错案的预防和纠正。检察官在追诉犯罪的同时,应当充分认知其预防和纠正错案的职责,最大限度发挥检察在错案预防和纠正中的机能。
当事人是否可以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
信访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区分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之后,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诉权化改造大踏步向前推进,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很多地方法院认为申请再审的“门槛”降低了。于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促进“诉访分离”,分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关于再审受理与审查的55个裁判观点
纠正冤错 让公平正义永不缺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明确办理死刑案件应遵循五项原则、严格执行办案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要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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