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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研究
1.当事人对一审生效裁判、未上诉且二审未改判的裁判,可以申请再审。2.当事人对再审发回重审后的生效裁判,可以申请再审。3.当事人应当在其收到裁判文书之后的六个月内申请再审。4.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在再审审查阶段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5.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提出的新主张(新理由),应予审查。
新的事实与再审新证据的区分等裁判意见判断裁判生效后出现的新的事由是构成再审新证据,还是据以另诉主张权利的“新的事实”,应依据其是否受生效裁判既判力约束、能否证明原裁判认定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当事人能否另行提起诉讼来进行认定。生效裁判依据审理时的财产查封裁定认定争议财产不得处分的,判决生效后作出的解封裁定不构成足以推翻原判的再审新证据,当事人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另诉主张权利。
以回避法院送达而拒不参加审判程序的当事人还能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中所指新的证据,是指相对于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及二审诉讼中已经提交过的证据而言另行提交的不同的新证据,其隐含的前提是再审申请人应当在一审及二审普通诉讼程序中已经诚实信用地行使了民事诉讼法律赋予其积极主动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民事诉讼权利,这实际上也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民事诉讼义务。
民事再审12个常见误区,再审程序是针对不当或错误生效裁判的再救济制度,为废弃生效裁判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等一系列拘束效力的法定途径,属诉讼法意义上的形成之诉,在我国民诉法中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于实务而言,不必过于纠缠称谓差异,而在于将该理念渗入具体操作规范,以解疑难问题或纠正不当认识。
再审程序是针对不当或错误生效裁判的再救济制度,为废弃生效裁判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等一系列拘束效力的法定途径,属诉讼法意义上的形成之诉,在我国民诉法中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于实务而言,不必过于纠缠称谓差异,而在于将该理念渗入具体操作规范,以解疑难问题或纠正不当认识。
启动再审程序的“新证据”有什么要求
审判实务中民事再审的12个误区再审程序是针对不当或错误生效裁判的再救济制度,为废弃生效裁判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等一系列拘束效力的法定途径,属诉讼法意义上的形成之诉,在我国民诉法中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于实务而言,不必过于纠缠称谓差异,而在于将该理念渗入具体操作规范,以解疑难问题或纠正不当认识。
程序利益视野下再审发回重审的程序配置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二审法院决定再审,且在经过再审以后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究竟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还是一审再审程序审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拟从程序利益角度出发分析再审发回重审的程序配置,与大家商榷。
当事人就一审或二审生效裁判,只能申请再审一次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只能依法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即当事人就生效裁判只能申请再审一次,再次申请再审的,法院应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审查。
对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均不服的,再审仅审查前者再审申请中既有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定不服,亦有对一审法院实体判决内容不服的理由,法院仅审查前者。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处理,可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另寻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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