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后未上诉,后申请抗诉,再审免交诉讼费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上诉,后申请检察院抗诉,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当事人不应交纳案件受理费。
标签:诉讼程序⊙诉讼费⊙抗诉
案情简介:2010年,法院就李某诉郭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后李某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审查后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时,对李某是否应交纳诉讼费产生分歧。
法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对于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而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故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不应收取诉讼费。
实务要点: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而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规定的“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两种除外情形,故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不应收取诉讼费。
案例索引: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再审“李树贺与郭春龙、李挨战、王保成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而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收取诉讼费问题的答复》(法研﹝2012﹞122号 2012年9月4日),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而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收取诉讼费问题的答复>的解读》(石磊,最高院研究室),载《司法研究与指导·答复与指导》(2014/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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