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应受理案外人以级别管辖错误所提再审申请
——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包括管辖错误在内的15种再审事由,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方可适用,案外人不能援引。
标签:管辖⊙级别管辖⊙再审规定⊙再审程序⊙管辖错误⊙再审申请
案情简介:案外人以级别管辖错误申请再审,法院应否受理?
法院认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以及处理等方面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是不同的,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新民诉法为第200条,下同)规定的情形,第179条规定的包括管辖错误在内的再审事由是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方可适用,其不能泛化为案外人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时的援引对象。当案外人申请再审不能充分满足法定要件的情形下,即使案件存在违反级别管辖的事实,上级法院亦不宜仅以案件存在管辖错误为由裁定进行再审。至于上级法院是否按照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对该案进行监督并作出相应处理,属于上级法院依职权进行监督的范围,不属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范围。
实务要点:《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包括管辖错误在内的15种再审事由是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方可适用,案外人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不能援引。
案例索引:见《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案外人以管辖错误为由提出的再审申请》(《审判监督指导》研究组),载《审判监督指导·再审信箱》(201102/3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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