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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刑事案件申诉指南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表示案件进入复查阶段,经过复查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予以再审立案,进入再审程序。
涉企刑案申诉再审的“五难”及应对刑事申诉和再审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制度,具有其独特的设置意义,通过给当事人提供案件终审后的法律救济渠道,以法定程序保障错判案件及时被发现、及时被纠正,从而使受损的法益得以恢复,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这是“实事求是”治国理念的司法体现。但就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通过申诉途径改变原生效判决的案件比例极低,这一方面说明我们刑事案件审理的质量较高,但也从侧面反映出申诉目前在纠正冤错案件中的作用有限。
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性质及审理范围再审发回重审与按照第一审程序的再审不同。前者即人民法院对该案所作出的所有裁判已被全部撤销,当事人的诉讼争端回到原第一审宣判前的状况,原审当事人的起诉地位恢复,由一审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重新进行审理;后者是在原生效裁判没有被撤销的情形下,对该案件再次审理,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不能超出原审。
“适用法律错误”不等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8条,并参照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5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法律必须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才能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如果原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仅以原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为由主张再审,不予采纳。
任何一个民事审判,法院都会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从而得出判决结果,每一个裁判文书都是审判人员在解决如何适用法律来回应主张权利的诉讼请求,因此法律适用也是再审审查的主要因素之一。“适用法律错误”是再审申诉中最主要的法律事由,如何把握和论述“适用法律错误”是再审申请关键。
在当事人认可原审判决结果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对其仅针对原审判决部分说理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
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之限制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定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对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该情形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纠错规则的十个重大改变《四级审级改革办法》中社会广泛关注的是对于高院生效判决能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事实上该办法颁布后大多数案件已无法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而是由各高院自己行使审判监督职能,很多案件无法真正纠错。《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意见》第26条规定:“本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该条实质废除了施行近2年的《四级审级改革办法》。该办法颁布后,当事人不服高院作出生效判决的,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权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提出的新主张(新理由)应否审查的问题再审审查中,当事人提出的新主张(新理由)是指原审中没有提出而在申请再审中提出的主张(理由)。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新主张(新理由),除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新事实、诉讼时效抗辩外,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也有争议。
应否允许当事人在再审审查阶段申请律师调查令的问题再审审查阶段,当事人有时会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申请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对此应否允许,如果允许,应遵循什么条件和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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