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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的新主张(新理由)应否审查的问题

日期:2023-08-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事人提出的新主张(新理由)应否审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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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再审审查中,当事人提出的新主张(新理由)是指原审中没有提出而在申请再审中提出的主张(理由)。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新主张(新理由),除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新事实、诉讼时效抗辩外,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也有争议。

(二)司法实践中的差异做法

一种做法是予以审查。具体做法为指出系新主张,并具体从证据等角度予以评判。如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980号民事裁定书指出“合同承包单价外分包工程款问题。中富公司在原审中未提出此项主张,其申请再审亦未能提交在合同承包单价外另行计取工程款的相应证据”。

一种做法则是不予审查。如辽宁高院(2018)辽民申3801号民事裁定书指出“关于亿佳置地认为兴鑫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其提供商砼合格证的主张,因原审中未提出该主张,不属于再审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考虑”;河北高院(2020)冀民申533号民事裁定书指出“关于再审申请人所主张被申请人额外索要1.16万元,因其在原审中未提出此主张,本院不予审查”。

(三)规范化思考

课题组倾向于应予审查的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从再审审查程序的定位分析。不论常规救济程序还是特别救济程序,都应尽量追求实质上的公平正义。我国民事案件繁多,民众法律素养不高,法律共同体的素养都有待提高,无法苛求当事人在一、二审中提出完备的事实主张及法律依据。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逐项予以回应,展示结论的合理性,让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

第二,参照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审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一审以外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不仅要审理,而且还要开庭审理。再审审查可以参照二审程序的做法,即对当事人提出的新理由予以审查。

第三,从再审审查中法院能否以新理由评判原审判决的角度分析。首先,启动再审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法院可依职权提起再审,其中并未区分新理由排除在外。审判实践中,一般亦是如此操作。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京高法发[2013]37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审人主张的事由不成立,审查过程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依职权启动再审。其次,不予再审的情况。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虽然部分或者全部成立,但法院仍可以新理由阐述认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进而驳回再审申请。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06〕1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提到,不宜改判、已无实际纠正可能或者无改判必要的,仍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总之,法院在再审审查中可以新理由评判原审判决,因此,对当事人提出的新主张应予审查。

第四,结合再审审理范围判断。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据此,再审案件的审理以再审请求为核心,包括所有与再审请求相关的事项。可见,我国立法是将再审程序打造成一次性纠错和彻底解决纠纷的程序,并适当维护生效裁判的安定性。将当事人提出的新主张纳入审查范围亦是符合该立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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