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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不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

日期:2023-07-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适用法律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不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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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引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这一法定事由申请再审。那么,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但未造成实质性错误裁定的情形是否也属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启动再审?

裁判要旨

原审法院对法律理解有偏差,适用法律确有不当,但案件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的,不认定为再审事由中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案情简介

1、2014年,华美公司与华润公司约定由华美公司建设租赁物业后租赁给华润公司。2016年,华润公司通知华美公司解除合同。

2、双方就解约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华美公司起诉至丹东中院,请求判令华润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丹东中院支持了华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3、华润公司不服,向辽宁高院上诉。辽宁高院认定华美公司损失为1923万元,判令华润公司支付1000万违约金并赔偿损失1923万。

4、华润公司仍不服,以原审法院同时支持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违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1、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均系填补违约所致损失的方法,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当事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时,法律并未禁止二者同时适用。同时,民事责任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当违约金责任与损失赔偿责任均指向同一违约行为且同时适用时,二者之和不应超过违约所导致的损失总额。

2、二审判决在认定华美公司因华润公司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1923万元的情况下,判令华润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并赔偿损失1923万元(合计2923万元),适用法律确有不当。但经本院再审,华美公司的实际损失总额应为2982万元。因此,原二审判决并未不当加重华润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综合全案处理来看,判决结果总体适当。

3、综上,原二审判决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驳回华润公司的再审申请。

实务评析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系法定再审申请事由,适用前提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了错误裁判结果。若原审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则即使存在法律适用瑕疵,也不会启动再审。当事人应就该问题作出初步判断后,再行决定是否申请再审。

案件来源

(2020)最高法民申2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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