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均不服的,再审仅审查前者
——再审申请中既有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不服,亦有对一审法院实体判决内容不服的,法院仅审查前者。
标签:诉讼程序|再审理由|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情简介:2009年,机砖厂因与郑某等联营纠纷案起诉,一审判决驳回机砖厂诉请。二审因机砖厂未在规定期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2013年,机砖厂不服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①机砖厂未按法院通知交纳诉讼费,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2条关于“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故二审裁定并无不当。②至于机砖厂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再审理由,其可依法另循途径解决,故裁定驳回机砖厂再审申请。
实务要点:再审申请中既有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定不服,亦有对一审法院实体判决内容不服的理由,法院仅审查前者。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处理,可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另寻救济途径。
案例索引:见《人民法院针对再审申请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仲伟珩,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404/60:158)。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