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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在民法典颁布前,程序瑕疵婚姻效力争议主要采取行政程序解决。由于行政程序不适用婚姻效力纠纷,各地法院逐步适用民事程序审理瑕疵婚姻效力纠纷。尤其是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和民法典生效后,适用民事程序审理瑕疵婚姻效力案件越来越多。如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9年至2021年3月适用民事程序审理三起“被结婚”案件。
《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家事调查中应重点保护当事人的四种程序权利法官在对家事调查工作作出指示前也应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以明确调查范围,便于对家事调查员作准确的工作指示。家事调查员就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前,也应先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而且,应向双方当事人出示家事调查报告,并提供陈述意见或辩论的机会,同时应允许法官对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激化家庭矛盾的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如当事人对调查报告的内容或调查方法有异议,家事调查员应以出庭或书面回复的方式予以说明。此外,法官应在判决书中写明家事调查查明的事实,公开对调查事实和当事人辩论意见的心证,以确保当事人的辩论对裁判形成有效影响。
民法典中家事代理制度的特点与司法适用家事代理主要指日常家事代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这是家事代理制度的一般规则。日常家事代理的最大特点是:行为自决与效力辐射。行为自决,就是不需要来自对方授权,自己独立决定。效力辐射,就是一方的行为效果辐射于另一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或法律效力。在日常家事代理中,一方的行为代表或视为共同行为,一方的意思统摄另一方意思。在形式上看,日常家事代理是个人行为,在法律上,它是拟制的共同行为。因而,一方的日常家事代理行为产生夫妻共同行为的法律效果。
为解除婚外同居关系签订的财产补偿协议效力如何婚外同居关系本身违反一夫一妻制度,违背社会善良风俗,有损社会公德,而基于不正当婚外恋关系签订的财产性补偿协议同样违反了公序良俗,并且张女明知刘某有配偶仍与其建立婚外恋关系,主观过错明显,分手补偿协议是为了解决刘某与张女这种不正当的关系,当事人不能通过这种不正当的行为而获得利益,因此,分手补偿协议不产生民法上的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简议事实婚姻存在的现状及举措事实婚姻应具备以下基本要件:1、主体的特定性,事实婚姻的主体只限于没有配偶的男女。2、夫妻名义性,即同居的双方以夫妻名义称呼,而且他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3、同居生活的公示性,即双方公开的共同生活,这一点与非公开性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有着严格的区分。4、缺乏法律婚姻的形式要件,主要指的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但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5、满足其它婚姻的实质要件。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民法典新增亲子确认规范,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一直没动过,则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则其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如何区分夫妻共有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内被征收的,针对原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部分,一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对方与第三者之间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这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在起诉离婚时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外遇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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