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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婚姻家庭律师

  • 离婚诉讼中不动产分割审判实务6个问答
    日期:2023-07-18 点击:59次

    离婚诉讼中不动产分割审判实务6个问答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形是,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房屋支付部分价款(往往是首付款),以子女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若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论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关于房、快递、婚姻及继承等生活50问
    日期:2023-07-03 点击:56次

    关于房、快递、婚姻及继承等生活50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总共1260条,下面小编将带你走进民法典,分编分章总结50个你关心的问题。看看民法典是如何从“吃穿住行”“生老病死”各个方面影响我们的生活的。

  • 彩礼纠纷现状及司法应对
    日期:2023-06-25 点击:68次

    彩礼纠纷现状及司法应对“彩礼”是我国民间的一种习惯称呼,也称为“聘礼”“纳彩”等,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六礼”。作为中国传统嫁娶礼仪,彩礼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彩礼数额持续走高,甚至出现互相攀比现象,导致婚姻关系物化,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高价彩礼”因此成为社会的一大痛点。尤其是在一些农村偏远地区,这一问题更为突出。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专门提出“要扎实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遏制高价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是社会的共同期盼。

  •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回访与督促执行
    日期:2023-06-23 点击:79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回访与督促执行该案系法院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回访过程中所发现。“人身安全保护令回访制度”系该院创举,一方面该制度有利于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在当事人因受到暴力和精神压迫而不敢请求保护或对家庭暴力知识缺失的时候,通过司法机关主动回访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存在的或已经存在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既能够维护司法权威,也能更好地保障家庭关系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回访制度能够体现司法机关执法的温度,让当事人真正能够感受到法律并非冰冷的文字而是实实在在保护自己的有效利器。

  • 《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日期:2023-06-11 点击:142次

    《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除完成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外,还新修改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7件司法解释,其中之一即为《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继承编解释》)。现就其制定背景和相关重要问题介绍如下。

  • 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日期:2023-06-10 点击:79次

    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夫妻一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衡量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借款用途,即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涉案借款发生前至离婚时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无共同生活之事实,无证据显示夫妻双方有因共同生活而需共同举债的必要,亦无证据显示其家庭有大额支出,且涉案债务属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债权人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涉案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回归合同的相对性,由借款人一方承担还款义务。

  • 夫妻之间的赠与是否可以任意撤销?
    日期:2023-05-19 点击:77次

    本条适用的前提之一是房产尚未进行转移登记或“加名”的变更登记,赠与人仍是赠与房产的所有权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即使一方实际占有另一方的不动产,如果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加名”的变更登记,应当认定为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除非经过公证,否则,赠与人依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 遗赠扶养协议那些事儿
    日期:2023-05-10 点击:96次

    遗赠扶养协议那些事儿

  • 离婚冷静期,新增财产怎么分?
    日期:2023-04-23 点击:95次

    结婚是人生大事,同他人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意味着一个人社会身份的转变。同样,离婚也是人生大事,离婚后,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将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受到影响。为避免“头脑发热式”离婚,我国民法典将离婚冷静期计入离婚登记程序。那么,离婚冷静期内新增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吗?

  • 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出资额的归属、转让及离婚时的处理方式
    日期:2023-03-19 点击:188次

    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出资额的归属、转让及离婚时的处理方式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复合性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但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仅得由登记方行使,而非夫妻共同共有,故登记方对于该股权的处分系有权处分。如无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方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办理股权变动手续,但基于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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