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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婚姻家庭律师

  •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回访与督促执行
    日期:2023-06-23 点击:49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回访与督促执行该案系法院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回访过程中所发现。“人身安全保护令回访制度”系该院创举,一方面该制度有利于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在当事人因受到暴力和精神压迫而不敢请求保护或对家庭暴力知识缺失的时候,通过司法机关主动回访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存在的或已经存在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既能够维护司法权威,也能更好地保障家庭关系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回访制度能够体现司法机关执法的温度,让当事人真正能够感受到法律并非冰冷的文字而是实实在在保护自己的有效利器。

  • 《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日期:2023-06-11 点击:98次

    《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除完成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外,还新修改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7件司法解释,其中之一即为《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继承编解释》)。现就其制定背景和相关重要问题介绍如下。

  • 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日期:2023-06-10 点击:55次

    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夫妻一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衡量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借款用途,即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涉案借款发生前至离婚时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无共同生活之事实,无证据显示夫妻双方有因共同生活而需共同举债的必要,亦无证据显示其家庭有大额支出,且涉案债务属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债权人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涉案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回归合同的相对性,由借款人一方承担还款义务。

  • 夫妻之间的赠与是否可以任意撤销?
    日期:2023-05-19 点击:50次

    本条适用的前提之一是房产尚未进行转移登记或“加名”的变更登记,赠与人仍是赠与房产的所有权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即使一方实际占有另一方的不动产,如果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加名”的变更登记,应当认定为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除非经过公证,否则,赠与人依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 遗赠扶养协议那些事儿
    日期:2023-05-10 点击:72次

    遗赠扶养协议那些事儿

  • 离婚冷静期,新增财产怎么分?
    日期:2023-04-23 点击:60次

    结婚是人生大事,同他人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意味着一个人社会身份的转变。同样,离婚也是人生大事,离婚后,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将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受到影响。为避免“头脑发热式”离婚,我国民法典将离婚冷静期计入离婚登记程序。那么,离婚冷静期内新增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吗?

  • 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出资额的归属、转让及离婚时的处理方式
    日期:2023-03-19 点击:89次

    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出资额的归属、转让及离婚时的处理方式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复合性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但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仅得由登记方行使,而非夫妻共同共有,故登记方对于该股权的处分系有权处分。如无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方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办理股权变动手续,但基于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民事判决瑕疵婚姻效力的民法典意义
    日期:2023-02-02 点击:82次

    在民法典颁布前,程序瑕疵婚姻效力争议主要采取行政程序解决。由于行政程序不适用婚姻效力纠纷,各地法院逐步适用民事程序审理瑕疵婚姻效力纠纷。尤其是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和民法典生效后,适用民事程序审理瑕疵婚姻效力案件越来越多。如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9年至2021年3月适用民事程序审理三起“被结婚”案件。

  • 《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日期:2023-01-18 点击:72次

    《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 家事调查中应重点保护当事人的四种程序权利
    日期:2023-01-17 点击:46次

    家事调查中应重点保护当事人的四种程序权利法官在对家事调查工作作出指示前也应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以明确调查范围,便于对家事调查员作准确的工作指示。家事调查员就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前,也应先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而且,应向双方当事人出示家事调查报告,并提供陈述意见或辩论的机会,同时应允许法官对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激化家庭矛盾的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如当事人对调查报告的内容或调查方法有异议,家事调查员应以出庭或书面回复的方式予以说明。此外,法官应在判决书中写明家事调查查明的事实,公开对调查事实和当事人辩论意见的心证,以确保当事人的辩论对裁判形成有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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