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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婚姻家庭律师

  • 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日期:2022-06-20 点击:103次

    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 “非法同居”已被替代,那同居在法律上有什么后果呢
    日期:2022-06-15 点击:171次

    “非法同居”已被替代,那同居在法律上有什么后果呢在之前“非法同居”的概念没有被取消的时候,非婚同居就是我们所称最为典型的“非法同居”方式。之所以这么认为,就是因为我国传统习惯都认为只要男女未结婚,那么擅自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居住就是不合伦理的行为。而现在,该概念已被替代。

  • 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日期:2022-04-27 点击:92次

    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 离婚了,户口怎么办?
    日期:2022-04-25 点击:93次

    户口迁移时必须要有落户的地址,才能够顺利办理。道理很简单,就如同要转去一所好学校接受优质教育,必须先要联系好接收的学校,然后再经过现在所在学校的同意,再带着材料去报到。同样道理,办理户口迁移,就必须先落实后落户的地址,取得落户的地址同意迁入的证明,再到现在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最后才由本人带着相关材料到落户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 常见婚姻家庭18问题详细解析(含《民法典》及婚姻家庭司法解释新规)
    日期:2021-04-23 点击:181次

    常见婚姻家庭18问题详细解析(含《民法典》及婚姻家庭司法解释新规)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虽然影响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结婚是否属于自愿的审查,但要求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只能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不违反结婚的实质条件,仅是一方未到场,后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生育子女,不能认定男方系非自愿结婚。

  • 离婚协议中作为受赠人的子女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请求履行赠与条款的诉讼
    日期:2021-03-20 点击:174次

    离婚协议中作为受赠人的子女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请求履行赠与条款的诉讼

  • 我国儿童家庭暴力现状浅析
    日期:2019-11-01 点击:1552次

    我国儿童家庭暴力现状浅析儿童所遭受的暴力来自于家庭内部,施暴者包括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祖辈、兄弟姐妹以及家庭保姆等与其亲密生活的人。这些人往往在法律上对受害儿童具有监护权或者临时性的看护义务。

  • 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
    日期:2018-01-04 点击:160次

    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 丈夫是否应对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日期:2017-12-13 点击:400次

    丈夫是否应对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随着城南建设的不断加快,辖区内拆迁范围日益扩大,因而产生了大量“因拆暴富”的家庭,有了钱后,许多人开始无心工作,沉迷于赌博,不仅输光家产,还对外举债,由此导致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相关案件激增,这需要法院在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仔细分析每个案件的特点,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判结果。

  • 夫妻对债务是否应共同偿还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
    日期:2017-12-13 点击:405次

    夫妻对债务是否应共同偿还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夫或妻证明自己实行分别财产制为债权人所知的证据是显然无法提供的。所以,法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问的所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面,随着时代变迁,夫妻在身份及财产上的对外连带性正逐渐弱化;另一方面夫妻一方擅自举债损害配偶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推定规则牺牲夫妻一方利益而片面保护债权人利益,也并非有利于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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