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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婚姻家庭律师

  • 未出世的孩子享有继承权吗
    日期:2017-12-09 点击:393次

    未出世的孩子享有继承权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也明确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因此,于某及其公婆在分割赵某的遗产时,应当为于某腹中的胎儿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如果于某的公婆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那么还得从他们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 正在服刑的罪犯还有权继承遗产吗
    日期:2017-12-09 点击:549次

    正在服刑的罪犯还有权继承遗产吗张某依然享有继承权。在监狱服刑或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的人身权利虽然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是法律并没有剥夺他们的其他正当权益,如继承权、婚姻自主权等,仍然受法律的保护。对于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与他们是否服刑无关。

  • 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随意处分孩子的财产吗
    日期:2017-12-09 点击:810次

    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随意处分孩子的财产吗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小芳的父母亲作为小芳的监护人,对小芳的财产享有监护权,但小芳父母在没有征得小芳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小芳笔记本电脑变卖的行为侵犯了小芳的合法权益,所以应该将笔记本电脑归还小芳。

  • 父母偷看孩子的电子邮件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
    日期:2017-12-09 点击:414次

    父母偷看孩子的电子邮件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 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如何起算
    日期:2017-11-13 点击:392次

    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如何起算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就知道遗赠之事,则两个月的除斥期间应当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知道遗赠之事,则两个月的除斥期间应当从知道遗赠之事起开始起算。

  •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发生的继承问题,该怎么处理
    日期:2017-11-13 点击:136次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发生的继承问题,该怎么处理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2)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但若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 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是否需要另一方同意
    日期:2017-11-13 点击:160次

    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是否需要另一方同意继承权是因身份关系而获得的一种可能获得财产的期待权利,在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可以选择继承遗产,也可以选择放弃继承遗产。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这种财产应当是已经实现了的财产,而不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因此,夫妻一方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放弃继承的,不需要征求另一方的同意。

  • 离婚或继承案件中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能否判决归一方所有
    日期:2017-11-12 点击:460次

    离婚或继承案件中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能否判决归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不宜判决所有权归属,应判决归当事人使用。有观点据此认为凡是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在离婚及继承案件中一律仅判决使用权而不处理所有权,由当事人另行解决所有权问题。

  • 奖状、奖杯、奖牌(章)、奖金奖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7-11-12 点击:501次

    奖状、奖杯、奖牌(章)、奖金奖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奖状、奖杯、奖牌(章)系夫妻一方作为某领域突出人物的一种荣誉象征,有特定的人身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得奖金奖品具有财产性价值,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则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时,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各类保险问题如何处理
    日期:2017-11-12 点击:283次

    离婚时,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各类保险问题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失业保婚姻存续期间的保险应按照保险类型区别对待。对于养老保险,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的,另一方主张分割,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的,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险金,参照上述养老保险的规定处理。对于医疗保险,因涉及特定的人,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于商业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商业保险的受益人是特定的,故商业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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