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议事实婚姻存在的现状及举措
作者:滨海县人民法院 陈兵,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一、事实婚姻的基本概念及构成要件
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在我国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夫妻关系的结合。
事实婚姻应具备以下基本要件:1、主体的特定性,事实婚姻的主体只限于没有配偶的男女。2、夫妻名义性,即同居的双方以夫妻名义称呼,而且他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3、同居生活的公示性,即双方公开的共同生活,这一点与非公开性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有着严格的区分。4、缺乏法律婚姻的形式要件,主要指的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但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5、满足其它婚姻的实质要件。
二、造成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
事实婚姻在我国存在已久,甚至作为传统习俗的一种在我国人民心中根深蒂固,特别是在偏远落后的农村,事实婚姻的大量存在,主要原因是:
1、传统习俗的影响。在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男女双方及父母会选择“良道吉日”举办盛大的结婚仪式,邀请亲朋好友参加,并得到当地居民的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地区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的困难。
3、登记制度不完备。在登记过程中借机乱收费现象严重,使得很多婚姻当事人望而却步,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
4、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
三、事实婚姻制度的完善及对策
1、完善婚姻登记制度
当前依然要坚定不移地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简化婚姻登记程序,对于偏远地区实行上门服务,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婚姻登记行政人员的职务行为。
2、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
目前,成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关系越来越少,而成立于该时间节点之后不为法律所保护的实质性“事实婚姻”越来越多。我国可以依据本国的国情及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要求,立足于时代发展,根据双方的同居年限,附条件承认其婚姻的效力,即在一定期限内的事实同居关系的合法性予以认定,以此来保护现实中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3、适当降低结婚登记年龄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显著改善,由于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当代青年的心智及身体成熟明显早于以前,以及在其他因素综合作用下,特别是在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同居行为大量增多,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大量增加,以及产生未婚先孕等现象,由于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不能进行婚姻登记,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男女通常采用举办结婚仪式来向社会公示,来规避法定结婚年龄的限制。目前,我国婚姻法现行法定结婚年龄为男不得少于22周岁,女不得少于20周岁,远远高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定结婚年龄,对于适当降低婚龄,可有助于减少“事实婚姻”的产生,有利于保护低龄“事实婚姻”的合法权益。
4、加强普法宣传,增加公民婚姻登记意识
婚姻登记机关应履行相关职务,做好婚前教育宣传,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可以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大众传媒广泛宣传,对于农村偏远落后地区,可以派专职人员上门讲解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重要性,让当事人双方正确的认识到自己在婚姻当中享有的权利以及应该履行的义务,树立责任感,理性的对待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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