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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对不动产的审查处理

日期:2022-10-2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纠纷案对不动产的审查处理

1.完全产权房屋审查处理

审查要点:一是购买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二是房屋产权登记情况;三是具体出资情况以及贷款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下:

婚前购房,一方出资:(1)无贷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该房屋为个人财产;(2)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双方可协商产权的归属,协商不成的,一般判决房屋归登记方所有,未付清的贷款由登记方承担,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产权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若是以结婚为目的,为了婚后共同生活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属于(含父母赠与)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婚前购房,双方出资:(1)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如在同居期间、以结婚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如不在同居期间,综合购房原因、出资额等因素考虑,一般为按份共有。

婚后购房,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1)若为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形式的转化,仍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2)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房,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不论产权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涉及父母出资: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1)出全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属于该方个人财产;(2)付首付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该房屋归登记方所有,婚后子女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登记在另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无论在一方子女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额通常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1)出全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2)出全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下,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分割时可以适当考虑出资;(4)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子女或双方名下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

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1)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屋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2)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售后公房: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非(完全)产权房屋审查处理

公有住房: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由承租方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而居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

经济适用房:审查申请购房主体、出资、双方户籍情况等。一方婚前取得经适房购房资格,婚后完成购买行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申请经适房并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的,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及对应的房屋增值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屋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适房产权归属于符合购房资格的一方为宜,该方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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