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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对特殊财产的审查处理

日期:2022-10-2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纠纷案对特殊财产的审查处理

1.住房公积金、社保的审查处理

住房公积金审查处理。首先,审查住房公积金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才予分割。其次,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住房公积金的差额给对方以补偿,此后一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可不再进行分割。再次,如果婚后动用住房公积金等住房资金购买房屋的,该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养老保险金审查处理。首先,审查夫妻双方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或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如是,则实际领取的或应当取得的养老金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次,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未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对于另一方请求分割养老金的,审查婚后是否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如是,则法院可以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再次,通常以不破坏个人养老金账户专属性为原则,以一方支付另一方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审查处理

首先审查对公司的出资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依继承、受赠取得的的股权(未有书面材料确定归一方所有),婚前取得股权的一方,在婚后行使优先购买权而获得的配股或新增的股份。其次,审查夫妻双方是否均为公司股东,予以不同处理。

夫妻二人均为公司股东,尽量引导双方协商确定由一方获得公司全部股份,对另一方予以对价补偿。如无法达成一致,以将公司股份归由实际经营公司的一方为宜,由该方支付另一方对价补偿。如双方共同经营公司的,可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在股份分割时对原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

一方为公司股东,另一方非公司股东。审查夫妻双方是否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如能协商一致,则进一步审查是否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是否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是,则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法院确定其出资额比例。如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对转让出资额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如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如夫妻双方无法就出资额转让问题协商一致,则以将公司股份归由股东一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另一方相应折价款为宜。

3.股票的审查处理

首先,确定法院分割日,通常为法院调取证券账户明细之日,或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的截止之日。其次,审查婚后证券账户交易明细,截至分割日股票价值及资金余额。再次,如一方婚前即有股票的,审查婚前股票账户是否存在婚后收益,如婚后未进行任何经营性管理,则婚前股票婚后收益应属于个人财产,否则应作为共同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婚后亦有投入操作的,婚前投入的股票价值以婚后抛出时的价值为计算标准,分割时考虑该部分占账户总价值的比例来计算分配。

4.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审查处理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5.独资企业财产的审查处理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法院分割在该企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6.商业保险的审查处理

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一是审查保险合同有无到期,离婚时是否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方,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二是审查保险的类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合同等,或者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夫妻一方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是审查有无涉及子女,为子女购买的保险,通常认定为赠与。

7.虚拟财产的审查处理

目前对于虚拟财产是否可以分割,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司法实践应予以积极探索,在考虑相关市场交易的基础上,尽量促使双方就虚拟财产的价值及分割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选择竞价、补偿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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