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外婚姻纠纷案的要件审查
(一)
涉外婚姻纠纷的管辖审查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双方均为外籍人士的,一般不予受理,但如下情形我国法院可以具有管辖权:在中国登记结婚的,被告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未在中国登记结婚,双方一致同意由我国法院管辖且确需由我国法院处理。
(二)
他域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审查是否与该外国存在双边司法协助协议,如有,依据该协议进行审查;如无,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审查。审查该判决依据裁判作出国的相关法律是否已经生效;诉讼程序是否具备公正性要求;外国法院对该离婚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存在诉讼竞合与矛盾判决;是否违背我国公共秩序。
(三)
涉外婚姻纠纷的准据法
关于结婚:(1)形式要件方面,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均可适用;(2)实质要件方面,优先适用的顺序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共同国籍国法律;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关于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若无,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关系,优先适用的顺序为: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共同国籍国法律。关于离婚的准据法,如协议离婚的,优先适用的顺序为:当事人可从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律与国籍国法律中选择;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共同国籍国法律;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判决离婚的,适用法院地法。关于亲子关系,优先适用的顺序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一方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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