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对普通动产的审查处理
1.家具及家用电器的审查处理
首先,确定家具及家电的具体清单,如双方均能确认的,以双方确认为主。如无法确认的,法院组织双方至房屋内进行清点,并形成笔录存档。具体清单应明确家具家电品牌、型号、特征等具体信息。其次,审查购买时间是在婚前婚后,以及具体出资情况。再次,具体分割时采用实物分割为原则,引导双方达成一致,由一方获得实物,另一方获取折价款,如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判决亦采用此原则为宜。最后,确定家具家电现值,尽量引导双方对现值达成一致意见,如争议较大,可采用询价、评估等方式确定。
2.车辆的审查处理
首先,审查车辆购买时间、出资、登记及车辆具体信息等情况,应注意车辆登记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其次,引导双方对车辆归属达成一致意见,由归属一方支付另一方折价款。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用补偿、竞买、拍卖的方式。再次,采用补偿方式的,审查车辆具体使用及双方对车辆的需求情况等,作为确定车辆归属的考量因素。最后,特殊情况的处理,如婚后购买登记在他人名下,或与他人出资购买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等情形,通常因涉及案外人,不予处理。婚后一方父母的车辆过户至该子女一方名下,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其子女一人的除外。
3.银行存款的审查处理
首先,审查双方银行流水明细,婚内的银行存款通常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如任一方对银行存款的性质提出异议,认为有单方面赠与、个人财产孳息、财产公证等,应由该方举证证明。再次,基于银行存款容易转移的特性,应审查特别是双方分居后或者产生重大矛盾后银行卡内大额支出或频繁支出的记录与具体走向,并要求该方作出合理解释,以审查是否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4.具有人格意义物品的审查处理
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也遵循双方协商为原则,如无法协商一致,一般应属于一方所有,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具有性别属性的贵重饰品,可以认定为在出资购买时,双方有将之作为一方专属的意思表示。
5.彩礼的审查处理
在离婚纠纷中,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审查当地是否存在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是否存在如下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关于返还的范围,审查彩礼的使用状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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