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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律师专栏简介

金融证券律师

  • 在“伪卡”盗刷“真卡”资金时银行责任的认定
    日期:2015-03-14 点击:83次

    在“伪卡”盗刷“真卡”资金时银行责任的认定原告办理银行储蓄卡,即与被告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而银行作为储户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本应确保储户的存取款安全,但由于未尽到严格的身份审核和保障义务,造成储户持有的储蓄卡被盗刷,故被告银行应承当赔偿责任。为充分保护储户储蓄的安全,同时促进银行单位履行严格的审核和保障义务,合议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 建立和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一点建议
    日期:2015-02-26 点击:47次

    建立和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一点建议综关《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4]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

  • 处理不良资产案件适用法律汇编
    日期:2015-02-23 点击:244次

    处理不良资产案件适用法律汇编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2008年7月9日:除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出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资产公司转让外,资产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下列资产:1、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2、经国务院批准列入政策性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3、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4、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它债权。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事由的审查和认定
    日期:2015-02-23 点击:114次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事由的审查和认定对于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合同是否无效存在较大争议。我们认为,国有商业银行剥离或转让的不良债权的产生有其特殊的政策和法律背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的不良债权绝大多数是国有商业银行早期甚至是计划经济时期发生的贷款而经过多次展期仍未能收回的逾期、呆账、滞账类贷款。很多贷款是应为当时的政策原因形成,国家机关作为担保人也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 典当行业风险
    日期:2015-02-22 点击:65次

    典当行业风险只要从事典当活动,就存在着典当风险,它决定于典当活动所必有的时空差。典当活动是在某一个空间范围内与未来某一时期经济状况相联系而进行的,由于地域的局限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和经济主体判断能力的有限性,在这种时空差面前必然产生与预期结果偏离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典当业风险。

  • 典当行融资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
    日期:2015-02-22 点击:75次

    典当行融资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一是典当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二是典当行与银行加强合作。一方面,可与银行实现客户资源共享,对于资金需求量大的客户向银行推荐,同时银行也以自己长期拥有的客户群体中适合典当融资的企业向典当公司推荐。另一方面,典当行自身可以从银行获取金融服务,通过获取贷款和综合授信额度来增强自身实力,以此保证典当行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客户资源开展典当业务。三是典当行与不同的媒介合作,跨平台和地区提供服务,使人们有机会通过网络这个平台竞拍到绝当名品。四是典当行结合本地客户的不同需要开展个性化服务。

  • 典当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日期:2015-02-22 点击:118次

    典当行业发展趋势分析典当类型按典当资金用途划分,一般分为消费性典当和经营性典当两种。传统典当行主要以居民个人为主要对象,居民个人典当所得资金主要用于生活消费,因而消费性典当在过去典当业务中占据主导地位。而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发达,我国社会融资体系的日益健全,官方和非官方融资渠道也日益丰富,如前所述,以生产经营为主的中小企业老板、私营业主、工商个体户等已发展成为典当行的主要客户,他们融资规模相对较大,频率相对较快,在整个典当业务中将取代消费性典当而占据主导地位,而消费性典当将退居次要位置。

  • 典当行的利润
    日期:2015-02-22 点击:52次

    典当行的利润一是资金风险。如某人拿假冒的房产证来典当行典当,典当行没识别出来,就会出冤枉钱。二是人员风险。典当行选用人才时,应仔细考察其是否真诚可靠,是否有诸如字画、古董鉴定等方面技能,还需有担保人。三是政策风险。若拿来典当的物品是偷来的,国家规定,赃物无偿上缴。

  • 论银行卡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
    日期:2015-02-21 点击:88次

    论银行卡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对银行卡信息披露进行法律规制,不仅是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银行卡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律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对银行卡信息披露作出强制规定,不仅要明确规定银行卡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和方式,而且更要明确界定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最高法院吴庆宝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培训
    日期:2015-02-15 点击:104次

    最高法院吴庆宝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培训《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证据规则》采纳先进的司法理念,系统规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举证时限制度、新证据制度以及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等,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由于这些规定和理念属于新生事物,与我国的文化背景、人们的生活习惯以及司法人员传统的惯性都存在一定的冲突,从而导致实践中在《证据规则》的适用上存在着理解的不统一和司法标准的混乱,给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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