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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律师专栏简介

金融证券律师

  •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日期:2012-07-18 点击:406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由于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后,人民法院如果判决解散公司,则公司马上需要进入清算程序。如果股东之间没有矛盾,公司能够自行清算的话,也不会出现财产保全的问题。但事实是,在股东之间矛盾深刻的情况下(即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事由满足情况下)公司自行清算已成奢望,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后,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很可能会转移财产,以至于影响到将来清算的顺利进行和股东利益的实现。

  •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判决的效力
    日期:2012-07-18 点击:127次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判决的效力 公司解散往往涉及公司与股东、股东之间、公司与交易第三人、公司与职工等诸多利益平衡问题,为了化解当事人间的纠纷,尽可能地避免解散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法院在公司解散诉讼中应把调解设为必经程序,本着非解散措施优先的原则,尽可能地进行调解,积极寻找强制解散公司的有效替代方案,促使股东、董事之间达成和解或者对公司进行必要的整顿,诸如责令公司修改章程、撤销或变更公司决议等。尽量发挥股东退出机制的作用,让“股东离散”而非“公司解散”,给一方股东一定的宽限期以合理价格转让股份给对方;或者允许异议股东要求对方回购股份,以达到拯救公司的目的。

  •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审理
    日期:2012-07-18 点击:143次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请后,是否判决解散公司的标准仍然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了严重的困难”。对于该条的理解,我们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主要是指公司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两种情形(因董事僵局可以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解决,故主要还是体现为股东僵局,而且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僵局)。

  • 关于在一审举证时限内没有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出的如何处理
    日期:2012-07-18 点击:217次

    关于在一审举证时限内没有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出的如何处理 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这种新发现的证据,既包括产生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的证据,也包括形成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掌握而不提供的,或者当事人非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到的证据,都不能视为新的证据。

  • 金融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日期:2012-07-18 点击:143次

    金融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与举证责任相对应的就是主张责任。所谓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向法院主张的事实或利益,法院视其不存在,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该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诉讼原则上采辩论主义,除非涉及到公序良俗。就某一事实或者利益,当事人首先有其主张,若当事人未作主张,作为中立的裁判者的法院,不能代一方当事人为主张,因此,法院仅能视这一事实不存在或者当事人放弃了这一利益,而不能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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