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中未约定复利后计算复利,逾期既执行罚息,又执行复利,任意增加利息是否合适?
问题: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只在借款期内计算。逾期不存在计复利,只有按逾期罚息执行。1995年12月21日某企业向建行借款195万元,期限一年,利率执行人民银行的法定利率,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随法定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利率。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复利。同年该企业又从建行借30万元,利率也执行法定利率,随法定利率调整而调整,同样也未约定复利。但截止到2006年6月20日,债权人请求利息394万元。在法官的主持下,按规定计算利息为234万元,多计息160万元。原因为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调整规定执行。格式合同中未约定复利后计算复利,逾期既执行罚息,又执行复利,任意增加利息是否合适?
解答:根据介绍的情况,收取复利需要银行与借款人约定一致,或者依据明确的人民银行的规章规定,否则,视为违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将合同到期前的利息转为本金计算利息,符合金融管理规章的规定,所以,对于该部分计算复利应当是合法、合规的,也符合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但是,超过合同履行期限以后,对于逾期付款应当从惩罚的角度,计算滞纳金,该滞纳金既包括应计收的利息,同时也应当包括收取的违约金的部分。故而,合同到期后,不应再计收复利,只应计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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