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金融证券律师

金融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日期:2017-12-1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75次 [字体: ] 背景色:        

金融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体现在法律上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与举证责任相对应的就是主张责任。所谓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向法院主张的事实或者利益,法院视其不存在,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该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诉讼原则上采辩论主义,除非涉及到公序良俗。就某一事实或者利益,当事人首先有其主张,若当事人未作主张,作为中立的裁判者的法院,不能代一方当事人主张,因此,法院仅能视这一事实不存在或者当事人放弃了这一利益,而不能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就一个具体的民事纠纷案件来说,原告为求得胜诉,就其诉讼请求所作的主张,为原告主张的事实,此即为原告的主张责任。被告为防止其遇到不利判决的危险,须进行各种抗辩或者防御,其主张各项抗辩或者防御的原因,乃被告主张的事实,此即为被告的主张责任。.就借贷纠纷案件来说,关于举证责任,须明确以下问题:

l .债权人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的问题。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其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针对这两个要件事实的证据,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和借据。因此,在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2.债务人应如何举证的问题。债务人抗辩的种类很多,其有可能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主张继续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账目中,并无借款的发生,或者借款在账户中转了一圈又回到银行,甚至被银行划给第三人,或者银行未足额发放贷款等。

3.时效中断的证据是否要在举证时限内提交的问题。目前法律限定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时间,但是并没有限制被告提出抗辩的时间,虽然《民事证据规定》第32条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归属于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 “答辩失权”的法律后果,以致使该条的规定形同虚设,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如债务人在一审过程中没有主张时效问题的抗辩,时效是否超过法院不予审查,债务人的其他抗辩又不成立,于是一审法院判决债务人败诉。债务人经过咨询,发现了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其又以一审的证据为基础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理由提出上诉,由于法律没有限制债务人抗辩的时间,二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在审查的时候,债权人主张时效曾经中断,该主张是针对债务人新主张的主张,就该主张债权人会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此时债务人往往又会以债权人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已经超过举证时限为由不予质证,法院此时若强行质证又苦于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将该类证据视为新证据而告知债务人对此进行质证,以衡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此问题的由来是法律规定的缺失。因此,建议在制定证据法的时候,对此予以规制。

(二)处理担保合同纠纷中房产与土地的分别抵押问题

房产与土地分别抵押,是确立“房随地走”还是“地随房走”,是确认抵押合同效力争议较大的突出问题。我们认为,应确立“房随地走”的原则。理由如下,我国土地实行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两种形式,这导致了房产与土地所有权的不一致。而土地是建筑物的基础,房屋等建筑物是附着于土地上的财产,房产一旦失去了土地的支撑,其也就失去了房产的价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同时将该土地上的房屋抵押。对于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产以及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建筑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确立这一原则的基础是,如果仅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的房产另属他人,房产所有人对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没有使用权,该房产势必成为空中楼阁,而失去作为房产的价值。房产与土地的不可分性,决定了这一原则的存在。

(三)复利是否支持的问题

就此问题,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法院不支持当事人的复利请求,有的法院仅支持当事人对合同期间内的复利请求不支持逾期的复利请求,有的法院则对当事人的复利请求全部支持。观察当事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大都约定了利息的支付日期,有的是按月结息,有的是按季结息,还有的是按年结息。如果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日期还可以按照《合同法》第205条(1)的规定支付利息。如果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日期支付借款利息,其将因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贷款人的损失,该损失即为未按期支付的利息的利息,也就是复利。因此,我们认为复利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利率利息管理机关,其在银发(1995)49号、银发(1995)237号以及银发(1999)77号文件中,均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应当收取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借款合同若干问题的规定(草稿)》中也尊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其在第28条中规定:“在金融信贷合同、资金拆借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中,当事人约定计收复利的,除中国人民银行明文规定可以计收复利外,该约定无效,复利不予计算。”@从此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复利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四)邮寄送达催收通知的证据认定问题

在借款合同中,金融机构保全自己权利的方式就是对贷款及时地催收,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催收的各种方式中,成本最低最常被金融机构使用的方式便是邮寄送达催收通知。但是,一旦产生纠纷而形成诉讼,债务人经常抗辩没有收到债权人邮寄送达的催收通知,或者虽然收到了,但是其邮寄的不是催收通知,而是别的文件,有的债务人还抗辩其收到的是一个空信壳,信壳里什么文件都没有。

就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认识或者观点。1.到达主义。该观点认为,债权人必须证明其邮寄送达的是催收通知,并且该催收通知已经到达债务人。如果债权人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要件事实的成立,则不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主张权利”,也就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2.提出主义。该观点认为,债权人只要提出权利主张,不管该主张的意思是否到达债务人,均说明债权人对自己的权利是积极的而不是漠视的,就应该构成法律上的“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假设A为债权人,B为债务人,A向c主张其对B的债权,是否导致A对B 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呢?答案无疑是否定的,原因是A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没有到达债务人B。因此,上述提出主义的观点,不可取。在主张权利的构成要件上,应该坚持到达主义。

《民事证据规定》第73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此条确认了民事审判中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证据法领域,近几十年来出现的盖然性说正是人类生活经验及统计上的概率,适用于当待证事实处于不明之情形的一种学说。它认为,凡发生之盖然性高的,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相对人应就该事实不发生负举证责任。因为在事实不明而当事人又无法举证时,法院认定盖然性高的事实发生,远较认定盖然性低的事实不发生,更能接近真实而避免误判。.

在关于邮寄催收问题上,不管是按照一般善良人的标准还是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在保全其债权时,是应该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不会不将催收文件装人信封或者将其他文件装人信封,即使有时出现误装或者漏装,这种情形发生的概率也极低。因此,债务人用“空信壳”或者“不是催收文件”进行抗辩的,举证负担应该转移至债务人。如果其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成立,应由债务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理,债权人将催收文件向邮政局交寄之后,邮政局虽然也有可能出现错投、误投、漏投等现象,但是这种情形的发生与邮政局正确投递相比较,概率极低。因此,如果债务人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应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了债务人,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附:[请示与答复]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者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

[ 2003 ]民二他字第6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2003 ]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承办人:孔玲)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